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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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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分析:招标公告究竟应该包括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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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2:00:00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四:

认真区分所谓“工程招标”和“设备招标’。

实践中,由于主管部门不同,具体的要求不同,设备招标和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都有着不少的差别。

然而,在招标公告中,往往体现不出这种差别;甚至有时发生混淆。

比如,在电梯、中央空调、弱电系统和计算机网络等项目的采购招标中,常常容易混淆。

例如,2006年,引起广泛争议的的某城市“采购空调排斥国产品牌事件”中,该项目采购招标的实际上是“中央空调”系统中的主要关键设备——空调压缩制冷机组。

人们一般可以认为:如果采购招标所需的设备金额占的比例较大,则归为“设备类”采购招标;其中,附带包括有相应的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程服务内容。而,涉及到整个工程设计、保证指标,产能、节能降耗,环保排污,等等占主要作用的,归纳为工程采购招标,当然,其中也必然包括一些设备的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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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2:00:59 |只看该作者
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五:

招标公告一定要强调指出:邀请合格的投标商前来参加,并提交密封投标。

综前所述,招标公告可以表明招标的性质等等基本条件,潜在的投标商应该可以知道什么是合格的投标商。比如说,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则凡是在中国国家内注册的企业,均可以用在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投标;如果是国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也有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如果是国际招标项目,那么与我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上述话的后面,一般都还说,“有兴趣的投标方,可以向XXX(招标代理)进一步咨询有关信息,可以查阅有关的招标文件。

对此,目前大家的看法不很统一。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同仁们以为,不购买招标文件,就不可以让对方看招标文件,不让他知道更多的信息。

笔者以为,既然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标方的公开招标,这类问题的处理还是灵活一点比较好。招标公司作为社会中介组织,主要任务是服务,包括对投标方提供可能的服务。所以,笔者和同事们,常常告知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要求关键点并欢迎潜在的投标方来招标公司查阅有关细节。避免投标方买到招标文件后发现,关键的要求自己不能达到,等于白白向招标公司交了几百元的标书费,由此产生埋怨情绪。

当然,具体细节也需要掌握好。招标文件也不是随随便便乱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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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9 12:02:40 |只看该作者
5、对投标方的特别要求:

这主要是指:

5-1投标方的注册资金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宜提出对投标方的注册资金限制。这是因为,首先,企业经营的好坏,
与注册资金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国外不少公司,注册资金很少,但是,有信誉,资金流动周转快,取得银行的信任。其次,由于现在我们还没有对中小企业的具体促进措施,如果强调注册资金,将会排除一大批有能力有积极性的中小企业,而只是保护那些大型的国企。

但是,这也不是绝对地。如果项目很大,确实需要供应商有足够的财力,也可以要求其
注册资金。

5-2 国家有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

a.设备制造、维修等有关资质。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资质;化工危险品资质;安全消防有关资质;电力电器有关安全认证资质;

b .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资质;

c .国际惯例认可的有关资质:如:ISO9001;环保140001;

具体的资质要求,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但是,如果这类特殊要求在招标公告里面根本不提,必须购买了招标文件方可知晓,那就容易引起纠纷。

5-3 特殊的业绩要求:如:对于设备制造厂提出,对于新型特殊设备,必须有3台以上生产制造和正常运转的经验;对于供应商提出,必需要有1年以上,经销100台以上的业绩;对建筑企业,提出,必需要同样规模的建制面积(或者同样高度,如38层高楼)两处以上的成功经验,等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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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0 11:21:3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学习了
我刚看了一则招标公告
内容有:日期,招标编号,招标依据,资金来源,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合格投标人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现场考察,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其他等
浮萍随水,逝水随风 ————     个人见解,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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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22:53 |只看该作者

6、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费用:


一般需要注明:售后不退。(这是为了防止投标方的不负责任或者纠缠);如果需
要邮购,则另加的邮资费用。

7、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两个时间应该是一致的。  

其中,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一般都采用北京时间。多数,取其整点时间,如上午9点等等。最好避免过早,那样由于上班高峰,会影响投标方的交通行程;也避免过晚,那样会挤占影响评标专家审阅标书的时间。

其中,投标、开标地点,最好表示具体:如:XX建交中心开标大厅;某某宾馆301会议室等等,避免投标方迟到,却为了已经达到大厦,没能进入会场而产生争议纠纷。

8、招标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以及银行帐号、电子邮件和联系人等等。

其中,招标公告应该写明联系人的确切姓名和电话。

现在,一些招标公告,可能是处于谦虚或者保密的想法,联系人只写“张先生”、“李小姐”这样的简称。笔者以为,这种做法应该纠正:如果招标代理机构都这么虚虚的,如何能够打造“阳光招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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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24:02 |只看该作者
第二方面:招标公告不得提出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其他内容

笔者还以为,光是正面的提出招标公告的基本要求,还不够;还应该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不得提出那些违背招标投标基本原则的问题。

第一点:招标公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限制性的、歧视性的如下要求:“必须是进口品牌”、“合资品牌”。

第二点:招标公告不得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实施“资格预审”的实际行为;

第三点:招标公告不可以为如下方式打开方便之门:采购招标时,原产地在国外的,尚未办理进口手续的货物。不得以人民币支付的方式,购买这类货物。


目前,有个别国内招标项目或者政府采购项目,采取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回避了应有的招标投标。

对此,应严加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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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25:59 |只看该作者
第三方面:对招标公告工作的三条临时建议:


当前,国内招标信息的公布管理工作,头绪比较乱。虽然,发改委和财政部都有文件规定,但是,实际操作很不统一:据说,光是招标信息的网站,就有1000多个。无论是潜在的投标方,还是监管人员或者研究人员,查询完整的招标投标信息,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笔者提出3点临时措施:

1)、笔者建议:增加3个“辅助指定网站”,即省、市县的指定采购招标网站和某一个指定的“专业网站”(须经过主管部门采用竞争性方法选定)。招标公告最后注明“本招标公告同时在XXX等网站刊登……的字样。

2)招标公告必须“前后呼应“。

招标公告发出后,如需修改;延期等等,必须在同一报刊、网站,发出修改、更正、延期公告。而且,必须有相应的中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如果全部废标或者招标失败,也应当公告告知。

3)招标公告等内容一经刊登,不得修改、删除。如今,特别对于网络媒体而言,按一下del,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这样一来,原始的资料就被随意破坏了。

此外,有些地方试行,在招标公告中,同时刊登监管部门的联系电话。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我们以前的许多措施,都是针对招标文件中的问题疑问;中标结果公示的质疑以及投诉等等,相当于比较后期的工作问题。

如果,招标公告就有问题怎么办?没有规定。笔者记得,当初,国内厂商对合肥某招标公告排除国产空调品牌问题,是通过向媒体呼吁,才导致全社会和领导重视的。补充这样的措施,不很费力,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既可便于实施前期的监管,也要求他们自身需负起责任来了。

以上是笔者的初步看法。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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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27:24 |只看该作者
附录1   有关法律法规的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30号) 2003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5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18号令(2004)


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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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1 15:31:48 |只看该作者
附录2

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 评价 范例2007

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规范度评价

——全国交通项目招标规范度系列评价一

摘录

问 题 二:公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

问题表现:

存在招标公告公布内容不完备问题最为严重的为上海市,本期评价中涉及到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所公开的信息内容极不完备,甚至连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的内容也未能全部公开,而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定要求基本为最底限要求。

问题分析:

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中至少应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定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内容,也是潜在投标人顺利参与投标所必须知晓的信息和操作依据。

法定要求只是招标公开的基本要求,为实现招标充分公开,招标人应尽可能将招标的信息、规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如详细的审批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资格审查规则等。如此,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获知充分信息以判断自身参加投标的风险以及对投标结果的合理预期,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招标公开、公平。

而事实上,上海市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连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公开的“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三项内容亦未公布,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且这些内容的缺失也将影响潜在投标人获取参与投标所必需的信息内容。

而且,此次被评价项目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但三个被评价项目同时存在该问题,究竟是巧合还是上海市交通项目招标过程中均存在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呢?

问 题 三:设有资格审查确未公布审查方式

问题表现:

上海市被评价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但未明确公布资格审查的具体方式,即实际操作过程究竟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未能明确规定。

问题分析:

招标是根据预先设置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的一项活动,只有预先设置公平、合理的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才能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如果规则不能预先设定,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临时增减招标规则或随意解释招标规则,导致招标公平、公正难以实现,还可能因此产生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尽管资格审查程序非招标的必经程序,但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而不明确资格审查的方式的做法,即是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设定竞争规则,则在实践中招标人可能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修改资格审查规则或随意解释资格审查规则。如此,招标的公平、公正甚至合法性都会受到影响。

当然,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未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可能是因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规定,但这三个项目发布公告时并未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甚至并未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那么潜在投标人又如何知道该怎么参加资格预审,以及何时,从哪获得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呢?

问 题 四:资格审查规则模糊,有操作空间


问题表现:

本次评价发现一些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公布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规则时设有外延模糊的内容,给实际操作留有主观控制空间。这也是现在很多招标人在资格预(后)审时留给自己空间的常见做法。

如设置的资格条件难以客观衡量:

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公路(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资格条件中也包含“并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业绩和良好信誉的绿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规定。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且近五年内具有同类工程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规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业绩、信誉状况良好,且承担过类似钢结构的制作项目”的规定。

如资格预审通过人数不确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 。

问题分析:

招标活动是依据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只有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明确、具体,才能保证事先公布的规则在执行中得到严格执行,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资格条件、审查规则内容模糊,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无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同时模糊的条件和审查规则在实际招标过程中也可能被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主观解释和适用,影响招标的规范度。

首先,在资格条件方面,招标公告中关于业绩、信誉的资格要求为“良好”,但判断是否良好的具体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并未公布,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根据已经收集的评价资料尚无法准确判断,亦或是事实上即未规定,实际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进行主观判断,若如此则资格审查的公平性何以保证?

其次,在资格审查规则方面,如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先不谈6家申请人的数量规定是否合适,但就实际审查过程中究竟允许多少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该规则并无法确定,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主观确定的情形?

再如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实践中究竟是取前8、前9或前10呢?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为某种目的而人为确定通过单位的数量呢?

当然,实践中为了节省招标资源、提高招标效率,通常通过资格预审排除一些不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但即使如此,实践招标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有上百家单位符合基本资格条件,并报名参加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在限定基本资格条件的同时也限制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

但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应当适度,既需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投标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同时过于限制通过单位的数量又可能给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提供了提供了操作空间,降低了风险。正是基于此,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4]688号文要求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扩大通过资格预审人数,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控制在8—12家。

然而,不管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为多少,至少应当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进行明确、确定的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等给实践操作留有主观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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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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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08:09: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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