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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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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法律性质分析及实务操作要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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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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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1:54:41 |只看该作者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5 10:26
社区已经不再熟悉,学习研讨的气氛和深度不再,再见,社区

请勿介怀,勿忘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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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1:59:44 |只看该作者
王毅青 发表于 2016-12-4 18:09
羊毛出在羊身上,有时就是习惯了,但确实不利于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方便而已。

没有了中标人,按照第三人付费的招标代理合同,“羊毛”就没有了,回头再去找招标人去薅羊毛有那么容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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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22:1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20 09:06 编辑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16年1月1日都废止了,作者还拿来说事,不知道是啥时候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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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25:10 |只看该作者
aaxx 发表于 2016-12-5 15:22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2016年1月1日都废止了,作者还拿来说事,不知道是啥时候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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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8:48:5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2-5 18:50 编辑

以前我就一直觉得向中标人收费不合理,考虑到这个版主身份 ,一直都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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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20:42:5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2-20 09:08 编辑

    原857号文指:“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讨论都在断章取义,只谈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从不提及与投标人约定。从现在情况看,凡是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都是强加于中标人的。还美其名曰:“你不同意支付中标服务费,就别投这个标”。这是与投标人约定吗?怎么约定?说实在的,这条规定本就是官僚的决定,而且是无法操作的决定,即无法与投标人约定,只能强加于投标人。

    这个官僚决定的另一依据,是招标人支付招标服务费是符合市场机制的,即为谁服务谁支付费用,是天经地义的。招标人支付可以通过经济手段约束招标代理机构更好的为自己服务。否则招标人有权不支付或少支付服务费。所以中标人支付服务费是不恰当的。


     现在可好,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约定,就决定了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此招标人管理费可以减少,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受招标人的经济上的制约,皆大欢喜!只有弱者——投标人被逼无奈,为防止报价过高只能自行消化这笔费用!

    万幸857号文废止!否则官僚的流毒是不好清除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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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08:54: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15楼版主和16楼前辈,真为咱们这个圈子理解问题的能力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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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08:59:02 |只看该作者
大力 发表于 2016-12-5 18:48
以前我就一直觉得向中标人收费不合理,考虑到这个版主身份 ,一直都不敢说,

     我还在等着heluhua版主加精呢。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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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0:33:20 |只看该作者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20 08:59
我还在等着heluhua版主加精呢。你懂的

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还要看心情,要想法设法用文章或立意去打动他,任何人做版主都不是绝对客观滴。

改版后的即使是加精华,一般都短期有效滴,比如一个月、三个月,到期后精华最大可能是作废,呵呵。

我个人崇尚的精华帖是要各位相互探讨交流,我有过帖子介绍我加精华的标准,供参考。

发表后文章是过去的总结,功过是非自自有他人说,拦也拦不住滴,秋裤也不行。

精华文章或精华帖,并不代表对将来的工作、研究有积极的帮助,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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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0:40:32 |只看该作者
学以致用 发表于 2016-12-20 08:59
我还在等着heluhua版主加精呢。你懂的

这个坑挖得有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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