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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syl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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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质疑但采购人审查出实质性偏离了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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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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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9 21:49:42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如果监管部门比较专业的话,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监管部门对投诉不予受理,要求招标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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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1 10:56:05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2-9-8 21:06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

69号文是2012年发布的,当时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是2017年颁布的,重新评审情况已经不包括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了。
因此本案应该按照新规执行。无法重新评审,上报财政部门吧。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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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4 12:26:25 |只看该作者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2)执行74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二)价格计算错误。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3)执行214号文。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三)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四)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第二种情况   资格审查错误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按照实施条例-释义,采购人应提请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2)执行74号令。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组织原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重新评审。
(3)执行214号文。属于重新评审范围。
       处理方法: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

      特别说明一下: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有另外一种观点,政府采购法以下的各类文件,如果不是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其条文均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属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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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22:03:21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没说不能委托啊,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或谈判小组等进行资格审查。只是下位法之一的87号令提出不能委托,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由采购人审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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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22:16:14 |只看该作者
qqacj 发表于 2022-9-14 12:26
第一种情况   投标文件发现实质性响应偏离
(1)执行87号令。不属于重新评审范围:(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规定的情形”至少有2类:1、87号令 第64条(也即你说的重新评审情形,但不是仅仅只有这一种规定情形)。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这是你漏掉的,但恰恰也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应该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是我一直在强调的招标人应该组织重新评审,但按规定应同时报告财政部门。
   如果还是看不懂,可以咨询下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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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9 22:21:35 |只看该作者
bidboy 发表于 2022-9-11 10:56
69号文是2012年发布的,当时还是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87号令是2017年颁布的,重新评审情况已经不 ...

旧的69号文是规定所有的采购方式,既然新的87号文提出明确的规定--资格只能招标人自己审查,那也就仅仅是招标采购按新规定执行,其他的采购方式,不是87号令适用范围,因此还是要按69号文执行。
首先应该要搞清楚适用范围,不能只管新旧,只是起码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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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09:00:18 |只看该作者
crazyfortl 发表于 2022-9-9 15:11
招标人也可以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评委)的呀,然后启动重新评审。

采购人提出的应该是请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经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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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1:13:0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个人认为:71条指的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资格审查错误和违法行为这两个概念,个人认为还是不同的,参考实施条例释义的说明,这一条与重新评审并没有太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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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1 09:32:04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22-9-9 21:45
提出投诉后,进入投诉程序,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招标人就是一听招呼的,没有一点自主权了。

自主权也是应在依法的框架内的呀,监管部门接管处理是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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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6 19:58:32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条第二款“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请问:1、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谁?
2、招标人资格审查错误,是不是属于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开展审查,是不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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