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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看了上面的质疑,我有了新的看法.
1.发现上述的同一产品同一规格可能不是同一品牌,也就有可能允许两家投标人来参加投标;
2.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可能对商务及技术进行全面的核查,在专家没最终签字并认可之前也无须强制性地对商务及技术进行先后顺序评议,比如有可能专家在进行商务核查时没发现问题,而当评完技术审核时,回头却发现原来在商务上有一条款并没有通过,在没最终签字并认可之前当然可以按商务废标了.
3.如果在招标文件里规定银行资信证明是废标条款,没提供当然要废标,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没有提供,就算在评标时投标人能提供出来,也不能算数了,这和闭卷考试一个道理,有人会做这个题目但忘了做,难道批卷老师在看到这个情况后马上通知该学生过来一下把这个题目做完再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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