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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0:59 |只看该作者
三、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门槛太低问题?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不一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设定一定的门槛,使招标代理机构有一定的基本条件和素质,但从宏观上说,所有行业的企业公司几乎都有这个问题,是依靠政府准入还是靠市场优胜劣汰还是两者相结合进行管理就成为一个问题,当前看应当有市场准入制度和一定程度的市场调节相结合。但准入和调节到什么程度应当认真研究考虑,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围城的问题,具备资质的人说门槛低,未进入的人说门槛不低,另外,谁设定门槛?谁管理门槛?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涉及招标行业管理的体制。现在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的法规和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很多很多,几乎每个省、设区市都有自己的招标管理法规和监管机构,市里每个行业还有自己的招标监管部门,都有自己的招标准入和监管程序,虽然你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颁发的甲级资质,但都不行,都要认真研究当地的招标法规,重新办理登记、年检、监督手续,更不要说去外省招标还需做进该省的审批手续,还要重新拿着你到部里办证的东西去重新审查办理一遍,我都不明白这里是什么地方?最好是国家设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适当程度的监管,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管理,发放有关的执业资质,委托单位根据这些资质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工作。这个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复杂,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管理办法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整。简单说要依法确定进入门槛,加强管理,提高素质。似乎通过门槛来提高素质也不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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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2:08 |只看该作者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在众多专业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中,相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安全评价等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的确是最低的,这是不争的事实。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建设中处于从属地位,从事的主要是程序性的事务,技术、经济等专业性的工作依靠“外脑”——专家库完成,理论上旨在保证招标行为科学化、透明化和招标利益最大化,实际上许多异化为应付国家行政许可审查、满足法规要求,处于搞形式走过场的状态,招标文件的编制大多套用标准文本,法律事务专家由于现行制度设计中没有明确要求往往无从谈起,没有体现出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有的技术含量和业务水准。招标代理机构只要拿到项目,利用所掌握的招投标知识,编制既满足招标人意图又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程序,最终达到招标人满意的评标结果,就能挣到钱,成本不高,风险很低,甚至被业内人士戏称为“洗钱”。由于国家招投标监管职能实行部门分治,加上对招投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没有严格的准入要求,导致宏观上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失控,恶性竞争愈演愈烈,社会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
  
解决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刻不容缓。但凡事都有一个过程,国家从2008年起正式启动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制度,实际上就是为下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创造条件,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条件的时机正在日趋成熟。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如果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成立招标公司,需要3个条件。那是对于任何招标项目的最最基础的条件。
  
现在,多数招标代理,是对法定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许多招标代理,不是咨询性的;而是程序性的。专家库,也不是采用招标公司自己的,而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从中抽取。  
  
这样,就导致各个政府部门,以“资质”条件来审批,对招标代理的质量“把关”。
     
一般说来,有着“部委”级别审批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相对质量和服务比较好一点。
  但是,这导致各个部委和地方,都有自己的资质要求;全国也不知道有多少种资质,资质管理有些混乱,大型招标代理公司需要申请多种资质……
  
小型的招标代理公司,没有或很难申请到“过硬”的资质,往往就在其他方面下功夫。
  
目前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就是不少地方,要求业主选择招标代理要“抽签”或者“招标”。
  
这种做法,否定了《招标投标法》赋予业主对于选择招标代理服务的权力。
      
对于招标代理的“招标”不是很合适。因为:其一,招标代理是一种咨询服务性质的,服务的质量好坏是主要的,报价不是最主要的。而目前,不少对招标公司的招标,最后谁中标,取决于收费的多少。甚至不少招标公司,以低于国家规定(浮动20%的招标服务费指导价格),造成恶性竞争。最后,导致整个招标活动的不正当竞争,“优败劣胜”,其结果很危险。部委的审批资质,往往只针对“单位”,不管从业个人。这也容易导致从业人员鱼目混珠。
  
目前,国家准备实行“招标师”全国统一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这个问题,将来会有一定程度上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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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3:02 |只看该作者
四、组织评标如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和招标人一道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评标,依法进行即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是协助评委会进行评标,并不能组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组织好评委会,这是保证评标质量的关键,然后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评标工作和各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这个问题比较大,暂按照招标代理公司应该如何去做讨论。我想,主要有以下几条:
      
开标前:
      
(1)做好初步计划。根据购买招标文件等情况,估算投标的人数和评标工作量。据此情况,决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2)抽取专家,落实参加开标会的专家、业主和投标人代表以及其他监督人员等。(3)准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对照表格(评标使用),纸质或者电子版的(商务部国际招标有表格,需要据此细化;别的招标可以仿照办理),那样,可以大大方便评委的工作,提高效率。
      
评标中:
      
(1)适当安排人员,协助评标委员工作(如工程招标中的清标)等等。(2)必须有人组织协调评标工作。最好在专家中推选出熟悉法律法规,能够组织协调,控制进度的人当评标委员会主任。如果没有这样的人选,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有人起到这种作用。
  
某些招标评标工作,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我以为那是有问题的,而且,如果没有人协调,最容易导致“标”是评了,但是无人对评标结果负责。(3)有人负责及时和投标方联系,澄清或者答疑问题。保证及时处理,不耽误评标工作进度。
      
评标后期:
      
(1)无论何种方式的专家评标,需有人核查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表达完全,是否说出技术或者经济的、法律的理由,是否计算准确;是否签字;甚至是否有不公正的行为等等),不要待发出中标结果后发现有误而处于被动。(2)评标结果公示后,正确妥善地对待质疑或者投诉。自己方面有错误,则需尽快承认并改正;质疑或者投诉无理的,要认真耐心地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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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3:49 |只看该作者
五、综合评分法与无标底评标法有什么区别?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综合评分法在某种意义上包括了无标底评标法。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采取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而综合评估法实际上就是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2)无标底评标法只是对投标报价如何评审进行了介定,而对整个评标办法没有做出明确介定,无标底评标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也可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实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还可实行性价比法,即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3)国家提倡无标底评标法,逐步淡化标底作用,是减少人为因素发生的一项举措,也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价优质良信誉好的企业,真正达到实行招投标的目的。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评标办法,该办法将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按权重分别打分,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同时为保证评分的公正,可将技术标(即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设为暗标。综合评分法特点是:
  
(1)可有效解决围标现象;(2)对报标企业业绩、管理等优势能充分体现;(3)易控制预算价值偏离;(4)提前筛选队伍,可达到好中选优;(5)标底保密要求高。
  
无标底评标法:工程无标底评标是指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即业主)不组织编制标底。开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特点制定评标原则,依据投标报价的综合水平确定工程合理造价(评标基准价相当于标底),并以此作为评判各投标报价的依据。评标基准价可采用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开标后按照开标前既定的计算方法分析投标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特点是:
  
(1)公开性好,操作性强,无漏密之忧患;(2)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3)杜绝人为调控评分,确保公正;(4)要求建筑市场开放、成熟。(5)对参与施工队伍要求高,在个别地方无足够数量的队伍参加,可能造成低水平队伍乱中取胜;(6)要求业主有丰富的招标经验,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综述以上两种招投标评标方法的优缺点,业主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灵活掌握,避免盲目性,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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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4:33 |只看该作者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综合评分法是招投标中最常用的办法。综合评分法的关键分值——经济标通常是围绕标底进行的,对报标企业业绩、管理等优势能充分体现,易控制预算价值偏离,可达到好中选优。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造成标底失真。因此,标底编制是否合理、可靠、公正是决定评标结果的重要尺度,是衡量投标单位标价的准绳。但在实践中,有时会由于泄密或围标等原因造成有失公允,给评标工作造成难以确定的后果。
  
工程无标底评标是指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即业主)不组织编制标底。开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特点制定评标原则,依据投标报价的综合水平确定工程合理造价(评标基准价相当于标底),并以此作为评判各投标报价的依据。评标基准价可采用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开标后按照开标前既定的计算方法分析投标报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该办法公开性好,操作性强,无泄密之虑,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或者采购价格,杜绝人为调控评分,确保公正。但该办法要求招标人有丰富的招标经验,并做好充分的准备;当投标人数量较少,竞争不充分时,可能造成低水平投标人乱中取胜。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这个问题我不会用几句话说明。“无标底”,也不等于不做标底,只是它是一个参考。不再以“最接近标底者中标”。
  
据我所知,国内最早实行不按照标底评标的,是1983年的鲁布革水电站(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引水工程公开招标。其标底是14 958万元。日本大成公司的报价比标底低43%。最后,日本大成公司以比中国与其他外国公司联营体投标价低3 600万元中标。
  
简言之,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实际上是过去人们常说的“百分制打分法”。它不是最科学合理的方法;也很难制定统一科学的评分标准。人为的因素不可避免。多数招标,还是应该首选无标底的“经评审最低价格中标”的办法为好。
  
关于这个问题,唐广庆老师多次强调,还写有专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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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5:54 |只看该作者
六、如何界定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这不是一个界定的问题,是一个管理问题,通常我们把通过商务部监管的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国内外厂商参加的招标称作国际招标,投标货物可以是进口的也可是国产的,如果是国外厂商中标,招标完成后需办理进口手续,某些产品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都是招标,就字面理解主要是招标范围和允许投标对象的地域不同。
  
面向中国境内合格投标人的招标视为国内招标,国内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可包括政府投资、境内法人投资以及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招标周期相对较短,主要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开标时投标人必须到场接受审查。
  
面向境内外合格投标人的招标视为国际招标,国际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除国内投资外,通常还包括来自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招标周期相对较长,其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由商务部统一监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招标文件的主要部分及公告底稿,要经过国际金融组织(如世行、亚行)或外国政府贷款主管机构“无异议”的书面确认,评标委员会的抽取方式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规定,评标报告的格式可以适用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若使用综合打分法,应事先经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批准,开标时投标人不必到场,但使用境外资金的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应报有关国际组织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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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6:48 |只看该作者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  1)资金来源方面,国际招标多来自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国内某单位需进口的某些机电产品,或某企业以自筹资金以进口国外的某些机电产品。而国内招标多是国内的财政拨款的国内采购方式,或某企业自筹资金在国内的采购。
  
(2)项目审批及招标文件审批方面,项目审批的上级机关不同。文件的审批,国际招标先经国际网上抽取的专家审核,同意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报机电办审批,若采用综合打分法的,还要经机电办特批。之后才能在网上、报刊上发布公告。而国内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和招标监管机构审批和备案,有的再报当地政府采购办批准、备案。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招标文件的主要部分及公告底稿,要经过国际金融组织(如世行、亚行)或外国政府贷款主管机构“无异议”的书面确认。
  
(3)让投标人准备投标的时间长短不一,国际标货物招标一般30天以上,大型设备成套设备45~60天的都有,复杂的施工工程有的90天以上,用中、英文编写。国内招标采购一般准备时间不少于20天,用中文编写。
  
(4)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国内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人报“××进口设备”美元价。
  
(5)要求刊登网站和报刊的要求不同。
  
(6)国内与国际招标,抽取专家的渠道不同。
  
(7)评标办法不同,国际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若使用综合打分法,应事先经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批准。国内标多采用综合打分法。
  
(8)评标报告格式不同。国际标方面,商务部2004年13号令有明文规定,若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货款项目,评标报告格式则应从其规定。国内招标的评标报告格式,详见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各部委的有关规定。
  
(9)截标与开标时间,国内标与国际标均相同,统一时间,过后送来的为无效投标。
  
唱标内容与过程相似,但国际金融组织要求现场录音,以备以后核查。唱标用中、英文两种语言。国际标不一定要求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投标文件可以提前寄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国内招标一般要求投标人出席开标仪式,签到并交验有关证件,投标文件于当日截标前交到开标现场,唱标仅用中文。
  
(10)国际标要求投标人开列的投标保函,应在中国银行进行验证,或由中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其省、直辖市级分行转开。
  
国内标则要求交银行汇票、支票、现金或银行保函。
  
(11)公示途径不同,国际标公示无投诉后,是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再报上述组织。国内标在相关网站公示后,则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国际招标网的论坛上,讨论过这个问题,也很难用一两句话说清楚。
  
目前,简单概括:货物原产地在国外,进行招标时,还在海关的“关外”的,需要根据商务部规定进行的招标,是国际招标(一般需要支付外币);也允许国内供应商投标。
      
工程招标,合格的投标人是国际范围的(包括中国),是国际招标。
      
工程招标,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是国内的企业,一般是国内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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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7:59 |只看该作者
七、关于投标有效期内介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解释吗?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定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给出了这样的表述:“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从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这是我国的法规对“投标有效期”作用的阐释。人民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教授苏俊认为“投标有效期”的作用不仅如此:“它一方面起到了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随意更改和撤回投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标方加快评标、定标和签约过程,从而保证投标人的投标不至于由于招标方无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因为投标人的报价考虑了一定时期内的物价波动风险,一旦超过投标人考虑的时间段,风险将大大增大。”看来,“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起到了保护和约束的双重作用。
  
2003年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其范围主要是投标文件报价和承诺,在此期间报价和承诺有效,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没有看到有相关的法律见体规定。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不知道有法律条文或者行政命令来规定。
  
一些招标文件的范本,比较清楚地作了规定。
  
一般地投标有效期,是为了保障投标方的文件不能在评标期间任意变动而规定的。往往配套有投标保证金要求和罚没收规定的措施。如果投标方在开标后撤销投标;如果投标方在中标后拒签合同;如果投标方在中标后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等等,投标方的保证金会被没收。
  
投标有效期应该根据项目需要而定,一般有开标后30天、45天、60天、90天等等。
  
如果投标方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则该保函的有效期,应该比投标方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30天。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万一发生违约,需要罚没收保证金的时候,有充足的时间办理银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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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1:02:02 |只看该作者
太精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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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1:11:38 |只看该作者
有一点象“华山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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