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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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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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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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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8:46:02 |只看该作者
政府工程,招标人都不会向中标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前我们在招标文件中总是说“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按中标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途不能退还,待工程验工合格后一次性返还本息”,昨天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突发奇想变成“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按中标价的10%提交履约保证金,土石方开挖结束后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基础完成后返还剩余的50%”,不知道这样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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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9:22:17 |只看该作者
履约保证金的特点: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招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
      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段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 ~10% ,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可参照第二点第一自然段,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个人认为,合同的有效期未结束,就不能返还该笔费用。只有当竣工验收以后,双方的建设合同有效期终止,才能返还。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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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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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9:28:1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强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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