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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is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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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20天有效期的新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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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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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0 09:17:40 |只看该作者
7楼说话有点过,这样的做法固然不对,但作为政府重点项目实施工程,一个小小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有何能力螳臂当车??在这个特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市场中,有些东西不是自己所能左右。所谓屁股决定脑袋,你换位思考下的话就能理解当地监管部门的难处。这个“无耻”应该不是招投标管理部门自己所愿,但是项目总还是要抓紧时间推进,不管工程前期政府如何扯皮或者耽误时间,到了这个份上就没有去争论孰是孰非的必要,加上上层的压力,他们这种做法也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止。
同时,我也认为这样的做法很荒谬,的确有当bz又立牌坊的嫌疑,首先我们应该强调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20日,但是如果真的做不到我觉得政府部门也不能把压力全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头上,该负责任的地方还是要出来说话,起码应该相关的各个部门肩膀上都抗一把,不然打板子挨批评的都是下面的人,上面不敢担责任,对下下死命令王绝路逼,这就逼着人家想出这样有“创造性”的提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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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08-9-3 21:00:47 |只看该作者
嘿嘿,我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们是长期代理####所的所有项目的,我们一般都是10天开标的,每次打个申请,说工程急,望缩短时间。每次都批,谁叫####所和建委关系好呢。我们都这么操作一年了,投标人这么让他们交个承诺书,说承诺几天内一定做好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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