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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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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名”是“创新”还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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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21:23:21 |只看该作者
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说,应当尽可能简化,只做必要的限制和管理程序。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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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7:35:20 |只看该作者
从本人看到的有关文章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还是正规的“资格审查”,不搞“报名”为好;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报名”,应该进行规范。

下面是第二种意见的文章转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环节的操作亟待规范(之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2008-04-28 16:28:37 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第一环节,公平、公正、有序的报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科学择优的前提。然而,有些地方招投标报名环节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太大,损害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这一环节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作些探讨。


   现状与原因主要表现在:
                           
   1、报名场所随意确定。有些招标人通知投标企业到招标人单位报名;有的招标人通知
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投标市场报名,也可以到招标人所在单位报名,还可以到某建筑企业报名;有的招标项目经办人自己走动到哪里,就可以在哪里接受报名。原因是自以为是,认为建筑企业只要想投标就一定会找到他,还可逃避招标办和驻场监察的监管。
                           
    2、报名材料随意挑剔或拒收。有的经办人不是依据原定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核对
并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而是乱发议论:类似工程可能不合要求,选派的项目经理太年轻,外地人来竞标把握性不大、投不投无所谓等等;有的经办人还暗示报名者不要枉费心机、浪费人财力;还有的经办人在前来报名人员多少上、来报单位的交通工具上论能力。主要原因是负责招标报名的工作人员本身素质较低、缺少工程建设方面必要的基本知识。
                           
    3、项目经理随意挂靠。有些地方项目经理流动自由:今天在这个公司,明天在个公司
,项目经理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不一致;有的项目经理怀藏多张合法的空白介绍性,根据需要想投什么标就填什么标,毫无忌讳;有的项目经理自已有在手工程,证书被建设单位押着,就拿别人证书投标。


    这主要原因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心不强,纪律松驰,管理不力。
                           
   4、业绩材料移花接木。
                        
    建筑企业的业绩材料弄虚作假现象相对较少,主要是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较多:有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年度跨得太大,少达五六年、多达十二年,引起不少投诉;有的项目经理把自已参与施工或协助他人施工的工程业绩,说成是自已的;有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将工程转给他人合法施工取得的业绩,占为自有。主要原因是自身近期业绩太少或不合要求,又想干工程所致。
                           
    5、有些市县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且有壁垒现象。有的市县除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件而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入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有的还要求提供工人的劳保情况和以往的工资名册,方可开具《准入证》;有的资质证书(如开发)不通用,有下浮级别的现象,有的市县只口头统一,不发文,进入建筑企业咨询时,有关部门口径一致,不软不硬地让咨询者意会到--放弃。这主要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原因。


     http://www.ccgp.gov.cn/gccg/llsj/6080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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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7:35:49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环节的操作亟待规范(之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陈寿鹏 2008-04-28
                           
     这些现象的产生既有《招标投标法》普及上的客观问题,又有人们思想意识上主观问
题;既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又有各地具体情况需要细化规范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规范。
                           
    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选派法制观念较强、素质较高、具备一些建筑方面常识的


人负责报名工作;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内组织报名活动,不得在其他地方接受报名;接受报名时,应严格按照公告及资格预审书的要求,核查申请报名人的材料原件,不得散布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言论,更不得无故肯否或拒收符合公告要求的施工企业报名材料,要在报名现场核对相关证件和原件,以核审其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审查专用印章,标明已与原件核查一致;在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集体会审期间,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再次提供原件进行核验;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办理报名登记,或者审查原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一经查实,立即给予暂停招标,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网上发布。
                           
     2、参加报名的施工企业人员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同时出具本人身份
证,以备核查;外地投标报名企业除要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要提供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项目经理在手工程情况证明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动态管理记录原始材料;还要如实填写公司基本状况、业绩及报名项目经理业绩,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以及有以上手续不全的,应一律视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
                           
    3、投标报名时,投标项目经理要出具本人签字的在手工程项目情况的承诺                        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允许干一个工程,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同一时间,干两个工程),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证明书上的工作单位应当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人事或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报名或报名无效。
                           
    4、省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
铲除市县间的壁垒。对招投标双方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操作规程,严明纪律,对申请报名的企业在报名时,以及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证明、涂改原件、造文件骗取报名及投标的,一经查实,应给予暂停投标明3-6个月,情节严重的在网上公布或记入企业的管理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招投标报名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


    http://www.ccgp.gov.cn/gccg/llsj/6080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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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8 19:50:11 |只看该作者
许多措施,单独看起来似乎可以,但如果加起来一看就不得了,象前几天有贴子说某市增加投标人交给监督部分防止违规保证金,就是一例,能否把招标过程全部所有监督环节都分析一遍,把各地各行业的程序比较一下就明白了。怎么别人从不搞预审也没见出问题,你就一定的报名或预审呢。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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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6:08:2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我觉得投标报名并不违法,虽然它不是一个法定的程序,但它的作用可以和资格预审相提并论。一般而言投标报名的时候提交的材料由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就可以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了。如果说什么项目都要资格预审,很严格的让专家来评,那我觉的有点小题大作了,浪费时间和金钱。对于使用投标报名程序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来确定。试想招标就是要体现竞争,投标人多了,竞争可能会强一点。对招标人是有利的,人多了招标文件卖的就多了那么所得的钱就可以缓解一下招标人的资金情况。当然任何制度方法都有它的利与弊,我们要正确认识。
致力成为招投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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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5:27:00 |只看该作者
看到,在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的BBS上,第501个问题,唐广庆老师答复时,谈及了对“报名”的一些看法,可供参考。

特此转发如下:

请教专家 (关于投标报名问题)



                               第501号

    作者:qazwsx

    题目:请教专家

    MAIL:619539650.qq.com

    I P地址:124.165.253.*



  

    请有关专家具体说说招标报名时得拿啥证件,对于资格后审的标的,开标现场再拿各种证件的原件行吗?有许多地方的监管单位(如纪检委.招标监管)要求报名和开标现场都拿证件的原件,否则就不让报名,我们施工单位有啥办法维权呢



  2009-02-16 15:12:11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报名不是法定程序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63.*





    投标报名本身不是法定程序,管理机构不应该做出这种规定(非行政许可范畴)。招标投标是民事活动,如果招标人在发放文件是,要求文件购买人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则也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告知文件购买人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即进而审查文件购买人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注意,此处的审查不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lfm   2009-02-17 10:37:29  【转载者注 :lfm 应该是招标投标协会的毛繁林博士】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投标报名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7.*



    我完全同意毛老师的意见,不知何时我国招标出现一个新的程序“报名”,不知是谁的“创造”,实在是不敢苟同。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就已经暗含着“报名”程序。因此无需增加“报名”程序。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带着单位介绍信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售予。待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时,怀疑资格条件时再查原件即可。所以这个阶段无需原件。另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属于招标业务工作,完全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无需“纪检委”或“招标监管”等单位介入。如果这些单位有地方政府给他们进行行政监督的授权时,也只能依法监督招投标活动。购买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这个环节不会出现违法行为,实无必要。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9.2.17.



  2009-02-17 11:18:04 



    保存时间:2009/2/17

    原标题:guohai--BBS

http://www.ctba.org.cn/bbs/seeRetopic.jsp?topicid=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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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5:40:26 |只看该作者
政府管招标实在没没抓住要点。实际上往往越简单的越好。越复杂越容易隐藏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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