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及“控制性规划设计”需要一些基础资料来开展他们的工作一般需要的资料包括:
a) 场地的大致地质情况。这就需要定一家地质勘察单位。地质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质,在某地区内从业还需取得在该地区从业的政府准入资格。在这些前提条件之下,地质勘察单位基本就是市场行为,完全地招投标形式。通常初勘与详勘请一家单位,但初勘与详勘两次招投标确定了两家单位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个时候,就要处理好初勘与详勘报告的相互协调。
b) 场地的综合现状。各种定位定线、地下管线状况、周边环境状况等。这些资料通常都是从政府相关部门取得。除了定位定线这一项,其他方面几乎没有合同行为。定位定线,也是“测绘院”来做,它们虽然也会签合同,但由于国家需要对城市建筑定位进行统一管理,所以这个合同行为完全是垄断性质的,几乎没有招投标的可能。
c) 各种评估论证报告。重要的主要有:日照分析(专业单位,可招投标确定)、日照测量(测绘院),环境评估(一般为指定单位,价格可谈),交通顾问。
方案设计阶段按工程的情况,场地内的情况也会比较复杂,主要是这几个方面的事:
a) 动迁。动迁主要是居民、单位动迁,以及相关地下必须动迁的管线。比如场地中间原来有一条横穿场地的一万伏的供电线路,这条线路就得移出去。其他水电煤电话电视等城市相关管线、道路、军用通讯线路等,都有可能会改变或改造。通常这条线路道路移位的改建改造费用,会有相当部分由开发商出,而实施由市政公司来进行,这些费用显然不可能以招投标进行。
b) 可能会存在“场地动迁”“场地平整清理”等遗留工作。一般上海市内的“运迁工程”都是委托给动迁公司的,动迁公司通常在动迁完毕之后,会对场地进行建筑垃圾清运的工作,但有时场地内情况复杂,也有可能会需要场地内的二次平整清理,这个时候,就需要请一些施工队伍来做相关的事情。动迁合同通常不作为工程合同处理,而专门的场地平整合同一般都是按简单的工程合同来处理,这个时候使用简单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能比较大。废路(闵行路)工程
c) 场地内的临时设施:临时围墙、临水、临电、土地测量/界点放样、清除地下障碍等工程。场地内的施工用临水临电,通常都是由雇主向市政供电供水部门申请后,交由总承包商使用。这个问题我在《FIDIC施工合同导引》中已有说明。
d) 场地内可能还会安排开工典礼相关事项,这样就可能找一家广告公司,这个通常都是招投标。另外,通常伴随着工程现场的清理,都会有开发商现场办公室建造或装修的事情。开发商通常不会与承包商一起“挤进”工地临时房中去办公,这主要是担心“雇主工作”过于向“承包商”透明了。比如,开发商通常都会先期与各种供货商与分包商接触,一来二去,承包商与这些供货商与分包商混熟了,难免会有一些说不清的事发生;另外,现在工地现场周边情况复杂,万一发生与周边居民的矛盾等问题,雇主方就可能“被迫”直接面对这些矛盾,而实际上按FIDIC合同,很多这种矛盾应该被直接理解为承包商义务。开发商一般都会找一个单独的区域办公。通常是就近租用办公房,或者在场地内比较特殊的地方,比如售楼处或其他什么地方单独找一处办公的地方。这样,这些地方就存在建造和办公装修的必要了。这些小的工程,显然都是直接招投标来确定相关工程施工单位的。
9、 确定中标,发中标通知书
经过“无数轮”的谈判之后,招标人与某个特定的投标人达成了一致。这个时候就可以发中标通知书。
发中标通知书的要点有这样几个:
a) 确定中标通知书与最终的投标要约的成对定律是完整的。
为了保证这种成对定律的严密性,不妨要求投标人以最终的投标要约,再出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对此份“投标文件”做出承诺:“最终投标要求,以本份文件为准。其他中间过程文件,仅做为参考”。这样“要约”与“承诺”的成对定律,就最大化地被强化了。
b) 确定“最终要约”是完全吸收了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要求
工程合同是要约承诺式,也即合同生效是以“要约”的“投标文件”及“承诺”的“中标通知书”为最终依据的。“要约邀请”通常不会作为法律依据,所以一定要保证“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吸引。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招标文件进化到合同文件”的原理。
c) 保证各“要约”与“承诺”文件的法定有效性。
这个问题我在《FIDIC施工合同导引》中已多有强调,这里就不重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