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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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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装问题”不应导致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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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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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9:23:31 |只看该作者
实际上这是招标人的权力,是“拒收”,不应放进评标委员会来,与废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招标人只有“拒收”投标文件的权力,没有废标的权力。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放进评标室的文件都应该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尽管是应拒收而未拒收的文件。对于这种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提出建议招标人拒收,由招标人决定,而不能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废标的决定,除非按评标办法规定,其有当废之处。
   由于拆封之类的发生在开标环节,送进评标室其密封性已破坏,所以评标专家不能对其密封性进行评判,除非评标办法另有规定。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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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12#
发表于 2011-12-7 07:59: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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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况:迟交的和未按要求密封的;政府采购只有迟交的一种情况,中技说明是正确的,密封本来的目的是防止别人拆投标文件,侵犯投标人的利益,以密封条的声明都可以看出。
     我觉得根据两法对密封不相同的要求,在开标时应釆用不同的检查方式,在招标投标法时釆用投标人相互检查,因招标投标法有密封要求;政府采购投标人只检查自己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自己利益是否受损,这样才符合投标人的利益,同时政府采购中,招标人也不能因密封性而拒收或废标,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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