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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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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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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1#
发表于 2009-8-14 10:47:50 |只看该作者
2000年的信息传递与现在已经不能同日而语了,而且智能化也越来越发达,办公软件越来越先进,过去二十天的活,现在五天就完成了,如果讲与时俱进,这种机械的规定是应该灵活些了,可是法律总不能十年一改吧,还是照章办事吧。其实有些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的通知之类,不能算做澄清内容,没有必要必须15天。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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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09-8-28 15:00:14 |只看该作者
法律是不能更改啊,但是就近一段发的法规又强调了此时间。如07年交通部发的文件。

其实我认为应该对15天进行些定义,如对清单项目修改(如增加新项目)或对文件的修改影响投标人重新考察现场等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去做的,可以延长15天。如果影响不大如修改个日期或者地点,或者其他非实质内容,仅为清单数量的增减,这样15天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一切都以法定的最短时间来计算一个招标项目的话,出售文件需要5工作日,开标需要20日,补遗书15天的话,最后一天买文件的投标人就没有时间来质疑了。不太实用。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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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09-9-16 16:25:21 |只看该作者
有些地方根本没有按照这条规定执行,或者只是表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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