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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zy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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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专家(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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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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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12-17 13:35:29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全文: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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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09-12-18 10:31:11 |只看该作者
招标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两者应该一致,但如果要修改招标文件发生在公告要求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间,且涉及到公告内容的实质性变化,应该重新招标公告,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的修改发生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后,则发补遗文件就可以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是招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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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09-12-18 11:24:45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招标人如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修改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商。
要有梦想,即使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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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09-12-18 11:42:21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yzy7811于2009-12-15 19:09发表的 请教专家(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
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是否必须完全一致,如果招标文件中加设了条件,是否影响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招标公告做 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资格要求内容应该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一致才能体现“公平、公开”的要求。个人认为:对于加设的资格条件,如果招标方以重新公告(发售前)、变更通知书(发售后)的形式进行了修改,且符合规定的时间要求和程序,就不应影响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否则,潜在投标人可以提起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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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12-20 14:14:54 |只看该作者
资格条件为关键条款,允许招标文件对资格条件修改,但修改后应对招标公告进行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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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12-21 14:00:01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yzy7811于2009-12-15 19:09发表的 请教专家(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是否必须完全一致) :
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与招标公告的资格条件是否必须完全一致,如果招标文件中加设了条件,是否影响招标文件的合法性

政府采购中,如果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不一致的通常会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一定要保证安全的话,用书面或者补充公告的形式将最终的条件通知各相关的供应商
采购代理采购群(684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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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5-19 23:55:10 |只看该作者
恩。。。学习了。[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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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5-20 14:20:42 |只看该作者
应当一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等事项。

如不一致则表示“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发生的改变。同上款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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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5-21 10:10:07 |只看该作者
如 补遗文件修改内容 涉及关键资格性条款,导致已买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无法继续投标的,修改内容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补遗文件是否有效? 是否应该重新招标?退还招标文件费用?[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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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5-21 11:07:39 |只看该作者
如有正当理由,建设终止招标并按下款赔偿损失后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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