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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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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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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3 10:20:20 |只看该作者
我说的说是,招标人的权利,更专业的说法是,招标人的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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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7 13:21:32 |只看该作者
让招标人享有定标权与让定标权三足鼎立是否是两种观点,不知总版主认为这两种说法哪个更好?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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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00:00:4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heluhua于2010-02-17 13:21发表的 :
让招标人享有定标权与让定标权三足鼎立是否是两种观点,不知总版主认为这两种说法哪个更好?






阁下似乎有些想法,能否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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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1:00:48 |只看该作者
对“让定标权三足鼎立”问题的跟帖



    自从何版主提了一点问题后,不见他的再跟贴。我想了一下,觉得这个问题,的确应该在“基层论坛”或者其他方式认真的继续讨论。


   “定标权”回归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法》原先明文规定了的。而且,楼主明确:这里说的是“权利”。


   我曾发表过一个观点:“权利须保证;权力需制约”。不知道大家以为如何?


   “权力”多指的是政府部门执行公务时的权力。


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不是政府部门的采购人,怎么会有“权力”问题呢?是认识错了,还是怎么回事?


招标人肯出让自己的“权利”吗?可不可以出让?


监管部门肯出让自己的“权力”吗?同样,可不可以出让?


且不说细节做法,在理论上还不是讲得很清楚……


望楼主指正!望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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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2 10:56:1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gzztitc于2010-02-21 11:00发表的 :
对“让定标权三足鼎立”问题的跟帖

   我曾发表过一个观点:“权利须保证;权力需制约”。不知道大家以为如何?


.......



完全赞同你的观点!
我的许多文章都是基于此观点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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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6 12:09: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Laochan于2010-02-13 10:20发表的  :
我说的说是,招标人的权利,更专业的说法是,招标人的私权利。


  其实我还是不太认可钱老的观点。

  钱老的观点如果要成立,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这个前提就是:这个招标人是一个真正的招标人。即招标人是真正的项目投资主体,招标结果和项目实施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招标人的利益,那样的话,招标人的定标权应该得到保障。


  现实的情况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是一个虚假的招标人,一些地方在建设项目时,往往以某某发展公司(如交通发展公司)的名义,或者直接是某某项目筹建领导小组(或某某工程指挥部),项目完工了,小组解散了,项目业主都不存在了。项目实施好坏不关它事。

  我们政府投资的项目业主,到底是什么角色呢?我看应该是个政府资金使用的代理人而已,那么对于这个代理人的行为,自然要在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是我反对赋予招标人太大权利的原因。

  从法理上来讲,权利是要得到保障,但问题是招标人的这个权利,不是私权,是接受公众委托行使的公权,自然要接受监督。

  说到底,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和西方社会私人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我们的国情决定了在招标人权利设置上,无法套用西方司法制度。


  谬误之处,欢迎拍砖!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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