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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王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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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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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11:01:1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hetan719于2010-03-30 08:36发表的 :
  如果单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是低价中标,但其前提是“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如果我们仔细琢磨一下竞争性谈判的程序(详见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话,我们也许可以这样理解:竞争性谈判其实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否达到了“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标准,即是否进入了一个“门槛”;然后在进入这个门槛的供应商中确定报价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从这层意义是看,这有点类似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其与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还是有区别的。在公开招标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只能有澄清,而不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分析得很到位,学习了!  

  想补充一点看法:关于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中“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规定,其实很容易引起歧义,而且很难按照这要求操作。
  
  其一:“质量”怎么可能做到相等呢?估计同一个厂家、同一种规格、同一批产品,也无法保证两个不同产品的质量完全相等。就比如电脑,哪个生产技术人员能保证两台电脑的寿命完全一样?别说是产成品,就是组装构成电脑产成品的各种元件(主要指各种硬件,如主板、硬盘、CPU、排线等设施),恐怕也不能保证质量相等吧?

  其二:“服务”相等的标准是什么?特别是售后服务,不同的厂家有自己的服务承诺,而且服务承诺也是供应商竞争的方法手段之一,怎么还要求对方服务相等呢?这不和采购的初衷矛盾吗?——采购的初衷,就是选购质量最好、服务最优、价格最实惠的产品,简而言之,就是在符合采购方要求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

  个人认为,还不如改成“符合采购需求、满足采购方(或人)提出的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更为合适。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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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0:08: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毅青于2010-03-15 10:53发表的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
竞争性谈判有允许高价成交的吗?
碰到一个项目,谈完后,居然评委推荐的是高价成交。怎办?

要看这个高价的参照系数了。

如果,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的数量、质量都符合要求,那么最高价成交显然违规。

如果,竞争性谈判中供应商的最高价是唯一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那么最高价成交也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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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6:22:20 |只看该作者
竞争性谈判高价成交的结果,实际上是由于采用某种形式的综合评分法。这种操作大行其道而没有成文的规定约束,有时由于它充分的照顾了采购方的要求。
    操作经验告诉我们,设备(特别是高科技的仪器)由采购方提出邀请的几个谈判商,由采购方提出的谈判条件,有时这种条件在谈判中经采购方提出修改,轻而易举作为谈判要求去淘汰一些谈判商,形成高价成交的结果,这已经成为没有成文规定约束的竞争性谈判的软肋,唯一还让招标代理方可以心安理得的是----竞争性谈判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的。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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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6:31:5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应该废除第38条,
取而代之的应该是“限制性综合评价法”或“性价比法”,
划分和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
尤其是后两项,实在无法标准化,否则,就会被变相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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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1:09:48 |只看该作者
原则上,并没有说一定低价成交,但事实上如果与甲方没有打好关系,又想中的话,那还是用最低价为保险,因为评委的思维固势就是“同等条件下,最低价者成交”,但以我参加的多次这类活动的经验来看,专家基本是不怎么认真看投标书的内容,时间紧,对标的不了解,结果就是好多不合格的标书也不发觉,也可能是故意不发觉,总之就不是最佳者得,就是最低者得。加上招标中心如果有工作人员串通,那其它人就一定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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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6 13:57:26 |只看该作者
  回头看看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特别是对于第(二)、(四)项来说,真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可能缺乏可操作性!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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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09:06:44 |只看该作者
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也不管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都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价格是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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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7 10:15:04 |只看该作者
  由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使一些对政府采购不太了解的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最低价中标”。
  正如总版主所说,价格是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有必要对相关的采购方式中确定成交的原则进行修订。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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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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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8 14:31: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政府采购在采购技术通用型、或者技术差别不大的产品时应在符合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价格低者成交的原则。在采购非通用型、技术要求较高的产品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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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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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0 11:42:36 |只看该作者
各位探讨得很深入,学习了!对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
充满劳绩,但人诗意地,栖居在这片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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