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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ita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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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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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3-21 18:57:20 |只看该作者
“但到开标截止时间,有一家单位打电话告知投标代理公司,不参加投标了”
开标的那个时刻一般同时也是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如果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决定的不参加投标,则即使投标保证金递交了也不可以没收,但如果在之后决定的,那投标保证金是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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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体制不改,招标不在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0-3-21 20:31:01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招标程序中,投标保证金大部分都是通过转账的形式提交的,所以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时间比递交投标文件要早,但根据法规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跟投标文件是一同提交的,所以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参与投标的行为。
    此处招标不成功,楼主应该是从招标自身先去找原因,而不是一味认为是投标人不参与投标造成的损失,这样未免实在推卸责任。
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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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3#
发表于 2010-3-21 21:07:58 |只看该作者
是啊,自身原因,已找过,不存在推卸责任之说。1、标准提得太高,主要原因是所招的货物国内良莠不齐,国内满足要求的厂家也就四、五家
2、招标文件售出后,未及时跟踪,但本次流标,对我们来说也算是惩罚吧。

我发此贴,是在征求,今后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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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0-5-20 11:01:11 |只看该作者
好真实的帖子,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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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0-5-21 14:11:53 |只看该作者
小弟是新人,冒昧插问一句,令两家单位在二次招标时是否还需交费购买标书?原来的标书费用是否要退还?

谢谢各位大大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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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0-11-9 14:25:42 |只看该作者
这么少的投标人,你们的门槛是否设的太高了。不来开标,招标人不能没收保证金的,因为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是否招标成功负责,如果你不能理解,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如果投标人不说我不来投标,而是说过了投标截止期后,投标迟到无法递交投标文件,你能因为他迟到而没收他的投标保证金吗,很明显不能。而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大的区别吗。
当然,我现实中也碰到过招标文件里也写了要提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而且是现金,如果不来投标要没收保证金,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只不过我们是大型国企,不会为了这事去投诉,而且我们也不会买了文件而不去投标。如果这种情况是发生在小的单位身上,肯定会面临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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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17#
发表于 2010-11-9 16:06:47 |只看该作者
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法律依据,楼上已说得很全面了。

    购买招标文件后决定是否投标是企业的权利,尽管由于这家潜在投标人未参与投标致使该项目流标,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有一定的损失,但因此没收保证金是违反规定的。

    另外14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再次招标时不再收取另二家投标人的标书费用(各地情况不同,也有要求收取的);但原来的标书费通常是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恕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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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8#
发表于 2010-11-17 15:58:16 |只看该作者
纪委监察部门是否可以没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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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9#
发表于 2010-11-17 16:10:41 |只看该作者
保证金有2个作用:1、制约投标人的行为,要合规。2、因某投标人的违规造成的招标人的损失。
所以,投标保证金应该由招标人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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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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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1-17 16:28:36 |只看该作者
联想到两个有关的问题:

第一,何红峰教授曾经写过文章,认为“投标保证金”的说法“翻译”有误,应该称作“投标担保”。记得,我转发过此意见。

第二,“没收”的说法,翻译也不很合适;

按说,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平等的,谈不上有权“没收”;

比较正规的说法是“不予退还”——指的是现金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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