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来楼主还是一贯的风格。
laochan:看来,huandaobid经常看老朽的帖子,并了解老朽的风格。老朽在此对你表示由衷的感谢!
仅从一次投标失误,就能判断出格力幼稚,判断出“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投标人员缺乏招投标培训”确实挺犀利的。孰不知采购人千百次的定标随意能否得出楼主认为的幼稚?智者千虑,难免一失。好歹格力也是久经招标投标沙场,看看格力的市场份额,应当不是出自幼稚的格力所能达到的。
laochan:我说的是“格力犯有幼稚病”,并未说“格力幼稚”。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正如你所说,“智者千虑,难免一失”。一个再健康的人,总会有犯病的时候。至于“采购人千百次的定标随意”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老朽在很多的帖子中阐述过这个问题。
引用 二、本案的格力投标人员未能认真地阅读招标文件,特别是打*的技术条款,未予以重视。 个人觉得LZ还是缺乏一些全面性,或许应跟高版主交流一下所谓*号技术条款设立的合理性、合法性、保密性。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保密的,行规有时更多只是某些规则的借口罢了。
laochan:打* 的技术条款的合理性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问题。如果潜在投标人认为不合理,就应该及早向采购人提出来,可以据理力争,争取采购人将* 删除。如果不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默认了。至于打* 的合法性,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一定合法,但也没有规定一定不合法。如果潜在投标人默认了打* 的条款,那么,打* 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评标时,就要按此评标。打* 条款都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的,都是公开的,不存在你所说的“保密性”。
引用 三、未能对招标文件中与己不利的条款提出质疑。要知道,未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赞同。 这点,让人怀疑LZ的二十年的从业经历了。合同条款尚且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即告失效,更何况是招标文件的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条款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不用人提出,它也是违规,不管对投标人是否有利。从这点来看,LZ的法律基础还得加强,否则还不知道有多少人将在这方面被误导。
laochan:关于这个问题,老朽在上面已作了说明。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采购人设置打* 的技术条款,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格力在开标前也未提出异议,默认了打* 的条款。格力应该从本案中汲取教训,应该对招标文件中与己不利的条款提出质疑。要知道,未提出反对意见就表示赞同。
`引用 七、法院和有关财政部门还是给了格力面子:和解。 GXe^l|kj联系到世博会、亚运会的维稳特殊要求,如果没猜错,应是“被和解”了,否则格力前期高调的炒作等于是自打嘴巴,格力能走到今天,绝非只是碰运气。+&Gqjqx
laochan:老朽赞同你的猜测,本案有可能是“被和解”了。但“被和解”的可能不是格力,而是被告 引用 八、格力应该从本案中吸取深刻的教训,深刻了解中国招标,特别是政府采购的招标。 ?-HawwK6格力,包括还有许多后续的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号的条款,不仅要密切关注是否符合*号条款的,还要密切关注*号条款的设立是否合理、合法、保密。
laochan:是的,要密切关注打* 的条款,这是格力的教训之一。这不单单是投标人要密切关注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应该密切关注。老朽在培训本公司员工时,要求尽可能不打或少打* ,并且,要充分考虑到,打* 后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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