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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ilake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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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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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20:17:12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同意7楼zzl0102总版主的意见。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颁布,根据《实施条例》,在7楼zzl0102总版主说的两点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条,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查明属于“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第三十九条)的,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2012-03-06 12:42)
  哈哈,zzj0102写成了zzl0102了
   请张总版主谅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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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9:10:14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这个说法不正确。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全文没有一处提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事,2楼的网友可再仔细阅读阅读《招标投标法》看。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 (2011-02-18 21:39)
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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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9:42:13 |只看该作者

回 hylhs 的帖子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zzj0102总版主跟帖的第三点(当是《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施行):
“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提出了质疑。这点他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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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9:53:38 |只看该作者

回 hylhs 的帖子

hylhs:深表赞同,只是用“没收”两字不妥,招标单位不一定都具有行政职能。实践中我们常在要约邀请中规定哪几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楼主所说就属其中之一。当然,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还可追究放弃中标资格单位的法律责任,求偿相应损失。 (2013-02-01 09:10)
     个人理解:招标人具有行政职能,就算是相应的行政职能,比方说某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招标人,此招标人和其他的招标人一样,在招投标过程中是个民事主体,在处理投标保证金问题上,也仅仅是“退还”或“不予退还”,不存在“没收”和”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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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09:57:08 |只看该作者
经过部分网友不厌其烦跟帖进行说明、强调,大家终于都厘清了“没收”、“扣留”这些法律概念。
  在社区学习,就是要这种效果![s:125] [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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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2:20: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全部都是中标人的责任。第一名放弃,第二名顺延,对于招标人也不一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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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18:20:16 |只看该作者

回 csszbb 的帖子

csszbb:
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全部都是中标人的责任。第一名放弃,第二名顺延,对于招标人也不一定造成损失。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

19楼的,您让18楼的情何以堪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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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 20:53:29 |只看该作者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s:33] [s:58] [s:80] [s:90] [s:297] [s: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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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19:18:53 |只看该作者

回 chowxun 的帖子

chowxun: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
[s:33] [s:58] [s:80] [s:90] [s:297] [s:283]  
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s: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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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6 13:22:56 |只看该作者

回 csszbb 的帖子

csszbb:这个现象其实很多,中标人放弃中标,可以说是一种违约行为。
但是不要急于下结论,急于确定处罚方式,特别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这个行为应该由招标人作出,事实上到了具体项目,招标人往往没有没收其保证金,就原因来说,中标人放弃,也不一定 .. (2013-02-01 12:20)
这个搞不好就是:来围标人,不小心中标的情况了。严重赞同7楼总版主的意见。不予退还保证金。造成损失的,还需相关行政部门来进行处罚,甚至是诉诸法律。

不能让违法成本太低而让我们的好法律、法规成为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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