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上述这种“垂帘定标”的怪象——招标人实际上掌控定标权而名义上由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怪象——将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将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中国大地上的腐败当然具有中国特色。腐败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比如道德沦丧、体制缺陷等等,这些都是产生腐败的共性原因。在招标领域,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不但从思想上放松了防腐的警惕性,还使招标领域的腐败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严重性。
如所周知,招标是一种采购方式,与其它采购方式相比,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招标采购也一样可能产生腐败,因而,招标采购也要严防腐败的产生。
正因为如此,世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中写入了反腐败条款,明确规定,“世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世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世行资助合同项下的投标人、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过程中和履行这些合同时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世行《采购指南》给“腐败行为”下了定义,“腐败行为意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世行《采购指南》也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严厉的处罚措施。
也正因为如此,《联合国反腐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步骤,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以透明度、竞争和按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适当的采购制度。”
我们不难看出,世行《采购指南》和《联合国反腐公约》都是在告诫人们,要建立能够有效预防腐败的采购制度,就招标采购而言,也要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实际上,中国的招标采购制度并没有做到《联合国反腐公约》的要求,建立“对预防腐败特别有效”的采购制度。恰恰相反,中国的招标采购,腐败现象屡见不鲜,虚假招标更是触目惊心!这难道不值得人们反思吗?
鉴于上述分析,人们可以得出结论,招标本身是不能防止腐败的,招标绝不是防止腐败的利器!而恰恰相反,招标采购与其它采购方式一样,也是可能产生腐败的。人们绝不能因为是招标,就可以对防止招标中可能产生的腐败掉以轻心!
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将招标作为防止腐败的手段,错误地认为,通过招标就能防止采购中的腐败,甚至认为,“招标是防止腐败的利器”。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放松了对招标投标中腐败行为的监管,给腐败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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