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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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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9楼zzj0102于2010-07-10 17:03发表的 : 处理这个问题,个人感觉关键是要先弄清楚一个问题:即楼主提到的“要求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这个“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有没有以白纸黑字的方式明确提出。 如果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则该收据应视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到了截标时间以后,不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据”,则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可以不用承担“已经提交投标担保”的举证责任,投标人只要在实质上完成了有效投标担保,就可以视为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提供投标担保的举证责任在招标方,招标人应该出具基本账户对账单给评委,由评委认定该投标担保的有效性。 在第二种情况下,招标方以投标人“没有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据”为由,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或者判定为废标,个人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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