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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ishfish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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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罚金额的问题,请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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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1 16:56: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9楼仰望星空于2010-07-21 09:48发表的  :
唉,写了一大段想回答上面binboy的问题,居然因我还没超过20个帖不能引用,再返回时,写的都没了。今天有工作忙,只好等空闲再回答了。


财政部18号令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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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3 16:44:19 |只看该作者
接着讨论下面这个问题:
如果一个中标供应商和一个未中标供应商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那么对中标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其中标价或合同价,而对未中标的供应商的处罚是按照采购预算吗?

我的理解是:
处罚的时间也很重要:
如果在中标结果出来前,因“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导致本次采购无法实施,或需要重新实施采购程序,应按预算金额,如果本次采购继续进行,而财政部门在在中标结果出来前进行处罚,那当然也按预算金额;
但如果处罚时间是在中标结果出来后,举个极端例子,比如评审时发现有甲提供虚假材料,当时还未处罚,在中标结果出来后,发现中标方乙和另一家丙,也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而且财政部门将3家违法单位集中处罚,我认为用中标价为妥,标准统一。
这样做的依据就是采购法77条和18号令。

不过,如果从理论上来探讨,我觉得,如果中标方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那中标价也就失去了法定依据,其可参考性就打折扣,法和18号令的规定,按中标价计处罚金额,是否有可讨论之处?是否以下面的方案更好:中标人没有违法,则按中标价计,中标人违法或中标结果无法出来,就按预算金额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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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08:00:07 |只看该作者
中标金额总是要出来的,以处罚时间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标准似乎没有法律依据。
比较极端的是采购任务取消,这时候就真的没有中标金额了,如何处罚?是否可以理解中标金额没有,罚款无法实施或罚款为零,请法律专家解释一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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