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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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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定标权内涵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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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8-4 17:41:41 |只看该作者
  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我都是认同的。
  “对评标结论的复核权”这个观点,我还想再推敲推敲。

  请容我再仔细思考一下!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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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8-5 09:08:37 |只看该作者

回 8楼(gzztitc) 的帖子

  高老师的跟帖和分析,让我茅塞顿开。
  老师的跟帖,让我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定标权的内涵,远远不止我所发现的三项权利,而应该包含更多的权利。
  
  十分感谢并赞同高老师补充的几项权利,让定标权的内涵更加完整、更加丰富!

  
  有几个想法,想征求一下老师和各位前辈、各位网友的意见,如有谬误,请指教:
  1、“前置条件权”是否可以改成“专家选聘权”?

  这项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这样的表述,貌似更到位一些。
  2、知情权和参与权分开表述。

  两项权利,虽然有联系,但还是有较大的区别,分开表述,似乎更清楚、更明了。
  3、“对评标结论的复核权”的表述,似乎还是用“监督权”更合理一些。

  我理解老师提出用“复核权”的提法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和“行政监督”相混淆。
  但复核权的提法,容易产生只针对评标结果的复核监督的理解,实际上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有权对评委会的工作态度、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老师提到的容易和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督”混淆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但似乎可以在表述招标人的监督权时,用特别注明该“监督权”不同于“行政监督权”的方法弥补,以提示受众注意区分。不知道老师意下如何?

  真心感谢高老师的指点!
  也欢迎更多的前辈和网友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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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8-5 15:37: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观点新颖,理解深刻。个人觉得是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为前提。若其他情况下,招标人可以在排名第二或第三中选择。这就是招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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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8-5 17:15:30 |只看该作者
表面上看:招标人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
实践中:各种权力和权利的交叉、干扰、混合,招标人的权利变得模糊、朦胧。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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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8-5 17:21:40 |只看该作者
法律赋予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的各种权利其实在招标过程中或多或少被剥夺了,到了定标阶段(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只剩下一点“虚拟权利”。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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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8-5 17:33:26 |只看该作者
1、只有招标人才有能力负责招标标的的具体需求目标制定:如标的的功能、性能、质量。
2、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重点应该是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
--------现实的情况是,行政监督主体没有能力管的事情,如招标文件中需求目标部分的备案,说是备案,其实都是变相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督主体指手划脚,招标人连提出需求的权利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不应该有的限制,哪里还有什么定标权!!!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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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8-5 17:49:20 |只看该作者
比如:招标人知道某施工单位在某项目中不讲诚信,可该施工单位又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如果不定该施工单位为中标候人,目前就没什么好办法。
------让招标人去取推翻第一中标候选人,比登天还难!
------只有结婚,然后离婚,可是离婚的成本太高了!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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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8-5 17:58:04 |只看该作者
“有效最低价”以当前之国情只能是一种谨慎的探索,可是提升到万能的真理高度,这样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定标权吗?低价低到什么程度才合理?尺子在哪里?社会没能力给出这样的尺子。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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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8-5 18:10:23 |只看该作者
谢谢dianzima 网友的热情关注和持续跟帖。

只是感觉楼上的几个跟帖貌似有跑题之嫌。
  
楼主的帖子,是在试图探寻“定标权的内涵”。
而dianzima 网友的跟帖,貌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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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8:19:57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是个完整的过程,过程的结果是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是有机整体,孤立谈“定标权”似乎虚拟了点,所以应该把过程和结果联系起来。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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