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martinede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复制链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11#
发表于 2010-8-12 09:21:32 |只看该作者
其实就是一个实质性改变与细微偏离的关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

积分

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0-8-13 17:15: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里面的这一条没有问题,“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是为了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或泄漏实质性内容,所以有规定参与招标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投标。

   对于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我理解,这一条的意思就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也不得违背当初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里实质性的内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是可以适用就合同其他方面进行谈判,如:后期的施工变更等,需要进行谈判的情况。当否?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9-20 10:34 , Processed in 0.066660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