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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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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邀请不来,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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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2:50:00 |只看该作者
邀请参加和处罚之间好像还是缺少一个强制的环节,邀请参加如果对方不参加是否可以使用强制程序,在可以使用强制程序的情况下,如对方仍不参加法律要求的活动,则可颁发法律强制令,如再不执行则可以规定以执法机构强制执行或给予处罚。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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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3:39:0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wjjst于2010-08-18 11:25发表的  :
好像法律中也有这种行文,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

第八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讲的好像不是一个事情。我查了《民事诉讼法》原文:
第八十七条是“第八章调解”的条款
第一百零三章是“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内容。
好像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吧!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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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4:20:26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sunzhengqi于2010-08-18 10:52发表的 住建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邀请不来,可以废标? :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个人理解: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既然是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那又为什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更让人不可理解的是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这公然与《标法》违背。住建部就是不一样!


你理解的比较正确。否则以前的没有问题,否则以后的没有依据。可改为: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对开标提出异议的权利。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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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5:02:1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感觉:住建部作风太武断,与社会不和谐。来与不来是投标人个人的事,你邀请不来就废标,你何必要用“邀请”一词,直接用必须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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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11:05: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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