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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mnh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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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级采购中心的采购文件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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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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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4:03:2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还规定谈判文件由谈判小组来编制的呢,事实上在全国政府采购活动中,谈判文件什么时候又有哪一个地方是由谈判小组来做这个事情的?还不是采购中心的的工作人员编制。当然这个在这一点上我认为采购法有瑕疵,至少当时制定法律条款的人实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太少,无论评标小组还是谈判小组都是临时组织的,并不参与采购全过程,仅存在于评标这一阶段(当然可能还承担专家论证及事后答疑等工作,此处不深谈,否则话就长了)。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下发的各文件里时有自相矛盾处或不切实际处,导致各地作法均不相同,虽实施条例在征询,但仍有不完美处,连采购分类都有毛病(服务、货物、工程三大类),例如工程监理竟然划入工程类,要知财政部对如何评价项目是有要求的,工程监理属于工程那项目评价如何评?岂不要遵从工程类项目的评价方式,如何能体现服务类项目是轻价格重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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