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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anhai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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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招标,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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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06:58:31 |只看该作者
一、如果子公司或分公司是独立法人(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相当于招标代理。
二、如果子公司或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持有《营业执照》),集团公司可授权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签约。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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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07:20 |只看该作者
关于9楼的回答,个人认为:合同都没签,怎么存在合同的转让。招标文件上写明了集团招标,但由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与中标人签合同,投标人来投标属于要约,如果没对招标文件提出偏差,那就是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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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0 16:50: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首先,分公司、子公司均可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不一定需要集团公司招标!既然是为了方便管理,由集团公司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那么中标人也只能和集团公司签订合同!

唐老师也说: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是以合同为单位。也即一个合同不能由两个子公司或分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

既然你们由集团公司招标是为了方便管理,那么可见每个分公司、子公司所需的物品肯定会有交叉,那么也就不可能每个分公司、子公司都是单独的合同单位!
所以,更不可能由中标人和多家公司签订合同!

个人理解!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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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1:19:38 |只看该作者
“每个分公司、子公司所需的物品肯定会有交叉,那么也就不可能每个分公司、子公司都是单独的合同单位!”
集团招标的最大特点是要求价格统一、物品数量是各分子公司的总合。
即使是同一项物资,中标方执行的也是同一个合同价,只是给各分子公司供货数量不同罢了,不可能影响到合同签订的单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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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4:53:15 |只看该作者
1、现实当中确实有这种需求。
2、楼主是想请大家出出主意,不要被未中标单位投诉。即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有瑕疵,如何弥补。
3、我主要想说:招标文件一定要写清楚将来各包的内容及义务履行地、履行时间等,以免在签订合同时产生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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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04:3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身份发生了变化,虽说是分公司集团的下属公司,二者之间存在附属关系。貌似法律没有规定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是可以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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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06:57 |只看该作者
是啊,我也是这个意思。主体发生了变化,应该是不被允许的。

虽然这种做法实践中大量被采用,但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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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9-1 10:39: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zzj0102于2010-08-31 16:06发表的  :

虽然这种做法实践中大量被采用,但其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个人觉得合法性不必质疑。
记得唐老师在“定标权”的相关文章里提到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问题,我认为企业采取一种对自己有利有益的采购方式,同时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没有限制、禁止,就是合法合理的。合同主体的问题唐老师也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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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50:29 |只看该作者

回 17楼(itswonder) 的帖子

  唐老师给出的办法是:经过授权,合同有效。

  经过授权以后,由于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招标人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给了非招标人。
  这就造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性转让。也就是说,招标人事实上把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第三人。


  个人认为,这个转让过程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

  其一,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招标人发出的中标承诺,可以算是合同成立了吗? 合同转让的前提具备吗?
  如果不具备转让的前提,而进行转让,自然是不合法的。

  其二,即使具备前提,合同的转让,也是有一定条件的。
  由于工程承发包合同是一个双务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得合同当事人对方的同意才可以转让。在未经对方同意的前提下,这样的转让合法吗?

  其三,受让方的资格能全面承担合同权利义务吗?
  受让方是招标人的下属机构。其履行权利义务的资格和能力,自然是不能和招标人相提并论的。
  那么,在受让方的资格能力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样的授权,合理吗?合法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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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1:29:48 |只看该作者

回 18楼(zzj0102) 的帖子

集团招标模式在实际操作中,中标方和集团签订的是框架式的合同或协议,在其下会包含很多具体的子合同。
招标文件中会对招标物的情况、供货要求、合同签订的主体、地点等进行说明,这也是“公开”的要求。

我没学习过法律,所以无法在法律层面上和您进行详细的讨论,但需要指出:
一、集团公司此时类似于招标机构。
请考虑一下集团以招标人的名义发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吗?合同都没有成立又何来的转让?
二、集团招标时的合同主体不是集团公司,而是其下属的具有合同签订权的分、子公司。
有哪个中标人会和没有合同签订权的公司去签订、履行“合同”?
三、既然分子公司有合同签订的权力,那么自然就已经具备了承担合同权力义务的能力。
四、集团招标的方式目前法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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