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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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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标权”问题的第三种声音——零敲碎打 也侃“定标权”5【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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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5 21:34:5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12号令可补充可不补充。
  因为在七部委30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有专门针对评标委员会没有客观公正地履行义务、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方面的规定。
  在这个规定中,已经明确地指出,在发生上述情况下,“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七部委27号令第五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补充的话,可以使12号令看起来更完整,但内容和30号令、27号令是重复的。  
    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php?ti ... amp;toread=1#181881一文中,我在4楼的发言。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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