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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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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工期缩短多少天不会被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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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9-3 09:59: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毅青老师。
看来今后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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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9-3 10:04:1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投标人澄清这个工期不行:可以允许其改正,就不要废标了。这条似乎不太可行,如果真的是写错了,应该算重大偏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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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9-3 10:16:13 |只看该作者
可以继续讨论。

质疑澄清后的工期还原招标文件要求,算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而判定为重大偏差吗?满足啊?没偏差啊?好像这个理由也有些弱。

还有其他废标的理由吗?快参与讨论吧。。。。

如果不能按废标处理,改与不改是一样的,允许不允许投标人肯定都会改,那么,改后能废标吗?

还真的需要讨论呢...................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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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9-3 10:24:27 |只看该作者
个人倾向是不得让投标人修改工期。
因为如果修改了工期,就有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嫌疑,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对工期方面,没有规定可循。那就只能针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方案”说事了。
判定其不科学?不合理?
用此施工方案无法满足其110天工期的要求?
好像也很难拿出一个足以颠覆其投标文件的确切的依据。


请大家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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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37:25 |只看该作者
可以依据这个理由废标吗:《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是个性价比比较高的投标人还真的挺可惜的。

工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满足后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原来是正偏离)。

不过过去评设备标时对星号的正偏离,有时也有招标人要求恢复原参数,尤其是签订合同时往往就又调整回来了。

对正偏离的处理还真的不好一句话解决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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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9-3 10:41:01 |只看该作者
让其修改工期,然后废了他的标?好像不是很厚道哦。呵呵
再说也不允许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了呀。

纠结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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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00:14 |只看该作者
修改工期是绝对不行的,因为这是实质性条款。提前工期难道不好吗?人家不要赶工期费用,还是按你要求的费用进行报价,你即节约了资金又缩短了工期,提前投入使用。若工期感到不可能,就只能看其施工组织设计了,这个判定很难呀!尺度难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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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34:23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6楼sunzhengqi于2010-09-03 11:00发表的 :
若工期感到不可能,就只能看其施工组织设计了,这个判定很难呀!尺度难把握。


是哦,因此才请大家一起出出主意,怎么办更合适?

期待更多的网友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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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1:56:29 |只看该作者
其实如果招标文件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标)里有对工期的要求就不应该废标,如设定基本分,提前工期给与适当的加分,是可以的,要是没有具体对工期的要求,在废标条款和无效标书条款没有对工期的要求,那么个人认为可以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来做出废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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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2:52:30 |只看该作者
不能修改工期。
这时候应当查看其设备和人员的投入是否满足此工期的要求,在此投入下下其施工组织方案是否按此工期来完成,在此工期下其投入是否合理。如果能满足而且合理你不能说人家的标书不合格的,甚至是份很优秀的标书。如果不能满足或者是不合理那完全可以打低分了。
我个人不赞同在对工期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强行废标。另外我们招标的工期往往是不能拖的,提前有什么不可呢?总不能再规定个最长多少、最短多少吧?投标的竞争其实包括工期的竞争。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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