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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xy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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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料是否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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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1#
发表于 2010-9-18 11:12:29 |只看该作者
我们招标一般会设有技术监督和监察监督,和他们一起去有关部门核实并取得相关材料,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资格。
PS:学招标,先从学法律做起!深为赞同。
know is know ,noknow is noknow,It's 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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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9-18 11:38:14 |只看该作者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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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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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9-19 09:26:24 |只看该作者
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按说是监督人应该管的事情,但是评标过程的初步评审含形式、资格、响应性的评审和确认,这个又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这项工作虽说是评标委员会的初审内容,其实现实中根本就是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帮忙核对(当然得在监督人监督下,有的监督人也懒得看)。
评标委员会往往对报价、技术部分投入较大的重视,对形式、资格投入的精力就比较少,甚至于没空去看。这个就给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又提出一个要求,即了解各个行业的证书格式、续期年限等。我就碰到一个生产许可证造价造的代理机构、监督人、评标委员会全体都没有看出而通过的事情(只是评标时加分,报名时没有要求,代理机构还特意要求监督人和评标委员会给认定清楚),这个事情给大家造成很大麻烦,按说这个事情中代理机构的责任应该最小吧,可是招标人把责任都推到代理机构身上,应逼着代理机构核实并拿出解决方案,并发话:今后的合作问题。。。郁闷吧。
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处理上就比较简单了,一般招标文件中有废标和处罚要求。麻烦的是定标后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或投诉、或又发现后就比较讨厌。这个时候应该是监督机构来管,可是往往还是代理机构做先锋,给忙活还不落好。忙活到最后,还是监督机构来处理,不高兴时还得让代理机构写详细经过并拿出处理方案。反正没你什么好。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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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9-19 11:12:36 |只看该作者
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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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5#
发表于 2010-9-19 11:19:13 |只看该作者
其实   招投标行业工作规程   很详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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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9-19 11:31:25 |只看该作者
我在招标办    投诉先通知业主,叫他们先去核实,招标办联合纪委的确认出处理意见   没有不正确的,现在复印技术发达,投标资料的弄虚作假按说是监督人应该管的事情但各地的资料不同,很难管,只有投诉时了,评标评不出很正常,我                 中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利。如发现资料和证件有虚假的,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利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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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17#
发表于 2010-9-19 13:11:2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在确定了招标方式(公开、邀请等)、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代理)等之后,招投标实际上是履行程序的过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文件(要约)、中标通知书(承诺)。
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环节均有责任人,如:采用资格预审,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相关业绩的真实性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如果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
必须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招标人还是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价投标资料合法性、真实性的依据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时的送审资料文件),他们不应负有调查、核实投标文件是否弄虚作假的责任(明显涂改、直观错误除外),这个责任应由投标人自负,否则要投标人相关承诺何用?否则招投标程序中为什么会设置“公示”这个环节?
13楼引用的非常正确:投标人………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还有,即使签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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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9-19 13:24: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几位貌似有点跑题了哦。楼主的问题是:“投标资料作假,该谁核实?怎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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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9-19 13:54:33 |只看该作者
16楼说了    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资料的真实性;招标代理协助,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协助),叫举报人向你提供线索,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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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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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6:34:06 |只看该作者
再仔细看了一下楼主的问题。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应该按照wjjst版主说的办法处理比较合适。因为本案是在评标以后,公示期间的投诉或举报。按照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作为行政监督部门,更站得住脚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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