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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采: 结合前一段时间我发起的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后来讨论常常会波及到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一条及二十二条的内容。 现在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一是,第二十二条里包含有两款,第一款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款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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