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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nbao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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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请教专家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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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5:38:11 |只看该作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应责令其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招标人改变其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重新修正其招标文件,公正地对待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招标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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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6:37:28 |只看该作者
回zzj0102:
你这回答中的规定,对于内行人来说是适用的,但对外行人来说(例如领导们)不一定适用,理解不一样啊,还有明白一点的或直接一点的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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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6:44:44 |只看该作者
从部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来看,最明白的就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了。一些地方政府的管理规定中,倒是看到有比这更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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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3:52:58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     
建建发[1999]175号
不得将创杯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有一系列规范和标准,1988年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GBJ300—88)。明确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二个等级。而“钱江杯”和各地设立的其它工程质量奖项,都是在优良工程的基础上优选出来的,其评估没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工程质量水平状况动态设定并优中选优的各地的评杯标准也不尽相同,因此将创杯为质量标准和作为招标文件的要约之一,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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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1-26 14:16:52 |只看该作者
可以作为加分的条件,但应该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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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11-26 16:18:53 |只看该作者
1988年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评标准(GBJ300—88)。明确将工程质量分为优良和合格二个等级  这个现在应该就合格的吧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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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1-26 20:11:20 |只看该作者
项目经理获得鲁班奖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但按惯例可作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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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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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8:26: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wanbaolong于2010-11-25 16:37发表的  :
回zzj0102:
你这回答中的规定,对于内行人来说是适用的,但对外行人来说(例如领导们)不一定适用,理解不一样啊,还有明白一点的或直接一点的法律规定吗?
10楼的答复最明白不过了,如果领导还听不懂,那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最好你也糊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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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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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1-27 08:45:51 |只看该作者
项目经理曾获得一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抬高门槛,打击竞争对手;项目经理曾获得三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圈定唯一竞标人(与前不久某地财政局招公务员设定的条件类似);项目经理曾获得十项鲁班奖工程放入打分条件中是逼人造假!!!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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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3:30:1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中对于资格审查提出如下要求:[s:25]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引文完)



[s:24] 结合上面文字理解,对于招标人资格的要求,应该是招标文件应该提出的是允许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最低要求。对于有相应的企业及个人资质、资格、能力的任何潜在投标人,都应该有权参加资格审查和投标活动。

对于个人的监督管理也应侧重于最低要求的职业资格,不应是额外的业绩审查。行业主管部门都规定的资格,规范的不只是投标人,还要包括招标人、监管部门等单位,是需要相关各方共同确认并认真执行的基准

招标文件中这种要求就直接构成了对潜在的投标人和项目经理实施的歧视待遇:[s:263]

对于新取得的相应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格条件、还没有相应的业绩材料,甚至是没有拿到正式的奖励证书,推广来说就不能承担同类项目的项目经理职务,违背了建设主管部门推广个人职业资格管理的初衷,属于显失公平。[s:14]

如果是招标文件中要求项目经理获得过鲁班奖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对于没有获得过这个奖励的项目经理个人以及所在的投标单位,直接结果就是没有了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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