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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pahu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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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谁能看出这个开标、评标主持错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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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0-12-10 18:53:49 |只看该作者
晕死了,您在哪里做的项目,太夸张了,等于你在评标期间就通知投标人他被废标了,还要他签字,是这个意思吗?理论上讲应该是在评标结束后有了结果公示的工程中告知投标人废标原因,因为如果你在评标过程就告知其废标,万一他不认可自己废标呢,我还没有遇到过评标期间就让投标人签字确认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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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0-12-10 18:57:14 |只看该作者
或许这就是地方性差异吧,呵呵!  很高兴看到你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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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3#
发表于 2010-12-10 22:14:23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总得来说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也跟大家分享两点:
1、开标结束后我们这里一般是这样说的“在我通知大家以前,请各投标单位代理人不要离开开标室”。这是因为第一,我们这里的证件原件一般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原件,并在宣读标书时唱明提交的原件数量和类别,并由评委会依据招标文件认定是否通过证件评审,所以他们起码要等着拿回原件;第二是为了避免投标单位与随机抽取的评委见面,影响其保密原则,所以至少要在评委到齐后主持人才能通知其可以自由选择离开或等待。
2、投标单位在开标会现场需要签字的情况一般有:签到表、开标会记录表签字认可其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实际相关数据和情况(例如报价大小写不符、没有提供建造师证明等特殊情况)、询问笔录。至于废标是否同意不用他们签字。
  一家之经验,旨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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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0-12-11 11:32:34 |只看该作者
投标人是可以选择离开或不离开,而不是不能离开,退原件或者询标都是可以联系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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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2-13 12:21:31 |只看该作者
对网友 《谁能看出这个开标、评标主持错在哪里》一文的跟帖


楼主作为“新手”,提出的问题和思考,却是许多老手也没有深思的,值得肯定

但是,从楼主的发言中,还看不出究竟是完全的请教,还是有一点新的体会,希望和大家进一步的交流?

我觉得,既然,楼主说道:“这个……错在哪里?”,那么,一般的来说,他好似有一定的想法的;能不能再深入谈谈?

结合本人正在收集的有关开标的视频节目,初步看起来,这里的做法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也许,人们需要注意的是:那些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些需要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那些不一定非的一种模式,或者说,多种办法都可,但是,有的办法更好些?

比如,唱标的具体顺序,是按照投标的先后来唱,还是从最后向前排的顺序来唱?我觉得没有什么实质的区别。

至于开标前,对投标人代表的“点名”,本身可能看不出有什么不对的;但是,假如,某家投标人代表未到,点名时无人响应——那么,是否就对该投标宣布'“废标”呢?

背后隐藏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这,是不是也是楼主的一个意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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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6#
发表于 2012-7-3 11:07:52 |只看该作者

挑错

1、请所有与会人员将手机调为震动或关机,不能单指各投标单位。
2、不应该对投标单位点名。
3、介绍开标会议的与会人员还应该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
4、本次招标分一个标段进行,我个人认为没必要说,可以说本次开标会议分几荐议程进行。
5、由纪委或工作人员监督或协助一起查验密封情况。如确认密封情况完好,应在密封情况表上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6、唱标完毕后,应由各投标单位代表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对唱标结果的认可。
7、如果现场开标,可以在此等候,如果择日,请投标代表保持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进行对投标文件有异议的地方进行澄清。
8、评标时,应该是我公司受**公司委托代理本项目.....,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本次评标会议。
9、评标结束后,向评委致谢。
10、如果当天开标,应回到开标室向各投标单位宣读中标人。如果是择日,应该在唱标完毕后说明几日后请关注指定媒体查看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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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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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7-3 11:25:13 |只看该作者

回 郑淑琴 的帖子

郑淑琴:1、请所有与会人员将手机调为震动或关机,不能单指各投标单位。
2、不应该对投标单位点名。
3、介绍开标会议的与会人员还应该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方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
4、本次招标分一个标段进行,我个人认为没必要说,可以说本次开标会议分几荐议程进行。
5、由纪 .. (2012-07-03 11:07)
严格上说,您的挑错是对的!
有一点很好奇:两次的“下面有请纪委         讲话,招标人代表       讲话。”该让人家表态,没什么意见呢?还是非得另有补充?还有“本次招标分   个标段进行,评标办法采用     ”。本应提醒按招标文件要求,见第   页 。就是说凡是必须特别提醒要求评委遵照办理的事情,或特别指出让别人来补充说明,要把根据指出。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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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招标师徽章

18#
发表于 2012-7-3 11:49:12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上大家把能挑的都挑出来了,我补充一个吧:

评标会介绍完各方代表后,要介绍各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单位,然后说:请问各个评委有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个人认为这点也很重要。
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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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9#
发表于 2012-7-3 15:34:42 |只看该作者
感觉很多都是细枝末节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有点不妥,比如唱标顺序,按常规都是反序来的,但是正序可以吗? 法律没有规定不能正序吧,也就是可以。还有让投标人等的事情,如果是当场出结果的或者需要询标的话可以让他们等一下,但我们这里一般是唱完价格就直接走的。总之,很多都是不同地方的不同做法,而且题目也没有把当时的具体情况说清楚。很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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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不要害怕!

最爱沙发 优秀新人奖

20#
发表于 2012-7-4 12:19:49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大问题,只是有些方面可以完善,并不能说这样做就一定不可以……前面很多前辈挑一大堆错,试问这些都有哪些条条框框明确规定了不可以这么做?更不用说地方性差异了……
我的梦虽然看上去很遥远,但不是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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