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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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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法定咨询”说 (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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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2:19:22 |只看该作者
关于评标委员会问题的再跟贴


多谢大力版主找出本人的旧帖,提供在此一并作为参考 !

多谢钱总版主再次提出问题 !

简述一下,虽然,几次文章的叙述不很一致;但是,本人思考后的观点,基本上是这样的:

无论人们如何称呼“专家库”里面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考察其承担的任务和发挥作用,无非是“评审”和“评标”两种。

这里,“评审”的词汇含义,含有“公权”的意思。专家的作用,主要还是“咨询”。

说道“评审”,其情况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招标前,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进行的“审查”。

比如,目前商务部和个别地方推行的抽取部分专家审查标书的办法;本人的理解是:这是要求专家,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对招标人拟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合法性和有无歧视性等问题的审查。审查意见,既是对招标人的一种咨询和建议,更是对主管部门如何认定和批复(或者备案)的一个咨询参考意见。

这样的咨询,反映了“公权”对招标投标公正性等问题的要求。

第二种,在招标投标中遇到问题,发生争议的时候,主管部门组织一批专家进行审查评标。

比如,前年的格力空调废标事件中,财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次专家评审。(这里,先不涉及具体问题处理的对否)。这时的专家,实际上也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评审、对比和评估。其结论,是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咨询依据”。

第三种,就是《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里面提到的,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的情形。

这时的专家,实际上是接受招标人的委托,行使“评标和定标”权利的。理论上如此,但是,我没看到实践中多少具体的这种情况的案例。

“评标”的作用,主要是咨询;不是代替什么人来“决定。”

说到评标,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专家只可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个投标文件进行评比。得出评标意见后,要向招标人汇报(评标报告)。

所以,这种评标,应该看成专家以自己的技术经济专业知识,给招标人提供如何科学的评标各个投标文件的咨询意见。

这种咨询意见,既不能承担过多的责任,也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责任。

当然,如果专家发现招标人或者某一投标人有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专家还是应该批评抵制的;其实,那不光是“评标专家”的责任,也是一个有关人士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这样提,但是,写明了专家不同意评标报告时,可以书面写成自己的意见。

以上个人意见,是否表达清楚了?钱总版主有何高见?大家以为应该怎样分析?

望看到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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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2:58:02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gzztitc) 的帖子

总是觉得没有正面回复钱总版主的问题[s: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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