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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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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业主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评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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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1#
发表于 2011-2-8 11:26:55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xhx) 的帖子

关键要看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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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3:08:22 |只看该作者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所以导致业主对评委的结果不认可,要求我们招标公司进行重评或废标。
请告知比较周全的处理办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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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7:43:38 |只看该作者
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眼看着中标人要遭殃,谁对招标文件具有解释权?大力建言: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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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21:23:01 |只看该作者
此贴反映的问题,既多又很有值得认真讨论的意义,再次置顶。

我将陆续写出自己的看法。

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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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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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21:49:51 |只看该作者

回 13楼(gzztitc) 的帖子

考虑到和另外一个帖子有关联,先将您早期的发言转播过来:


联想到我们说的定标权问题,我不由得猜想:

  多部委的政令所指的,应该是在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的时候,听从招标人的意见,因为它是项目的法人,要对整个项目的完成负责;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应该听取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而招标人可能有自己的倾向性。

  但是,中国的潜规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到了许多招标人那里,演变成了: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一致,则听评委会的,因为它客观、独立和公正、权威;但是,如果招标人和评委会的意见不一致,则坚持听招标人的,因为,评委会只是一个临时机构,而招标人要对整个项目负责……
  呜呼,这是不是“许多招标流于形式”的一个原因啊?

原帖地址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7138&page=2评标委员会听命于谁?只要轻轻追问一句,神马关系都是浮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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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09:09:53 |只看该作者
各位同仁给我们指点指点吧,在此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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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2:26:47 |只看该作者
对"招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怎么办"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我个人以为,楼主的问题,即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难题,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_从此可以深入的探讨和讨论一些比较常见的深层次招标投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初步看来,这个问题涉及到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评标委员会的定性问题;‘投标人的权利和维权问题;监管部门如何处理质疑投诉以及如何更好地监管等等问题。

然而,由于这是一个具体案例,大家对上述问题的看法,不一定直接反映和对应。一些现象,可能还需楼主及时的尽可能的补充。

总的看法:对这样的问题,应该借鉴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人看来,这种情况的简述,可能包括两种以上的不同因素: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要维护自己正当的“定标权”,否定和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个别错误;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利用所谓的“定标权”,坚持自己不正当合法错误的歧视性的主张,或者有内定潜在中标人的问题。……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时候,有所疏漏,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人预先的设想;

一种可能是,评标委员会没有理解和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去评标,也可以说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发现评比结果不理想,便把责任推给评标委员会……

首先,我们看看:招标人是否有权提出不满意的意见?

由于本人是赞同招标人具有法定的“定标权”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排序意见的,招标人应该有权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反应。但是,这种最后的决定权,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要依法;不管是接受还是提出异议。换句话说,是受到制约的。

首先,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看看招标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参看另外的专门文章,这里略)。假如,招标人有不正当地倾向性,有内定问题,等等,那么他就不能借口有“定标权”,而不接受被制约的评标结果。

……   ……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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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8:25:15 |只看该作者

回 11楼(xhx) 的帖子

个人认为:价格优惠应该属于优惠措施之一,质保期应该属于实质性条款。但是,业主没有权利直接要求招标公司重新评标或废标,这个权利属于评标委员会或监管部门等。[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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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9 19:53:42 |只看该作者
对"招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怎么办"问题的第2次跟贴

   诚然,此案例还涉及到如何看待“评标委员会”定性问题和评标委员的作用问题。

   不管大家有着怎样的看法分歧,起码,公认的是: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事先规定的评标办法来进行评标工作。

在楼主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项目的评标办法是“综合评标法”,即百分制的打分法。

在我们学习招标知识的早年,世界银行专家和中国最先一批招标人士就指出:这种办法,要想事先做到准确的制定每一分的“评分标准”,是很难的。

联系到楼主的介绍,问题首先发生在对“优惠”的理解上。

我不知道这里的“优惠”指的是什么?是价格的再折扣,还是其他免费和赠送?

不管怎么说,既然,评标办法规定:

评标办法的优惠条件中规定:提出优惠措施,视可行情况,评委给予1-5分。而推荐第一名的公司写的是价格优惠1万元,评委给了4分;而业主认为价格不惠不属于优惠措施,不应给分。】

这里,给了评标委员的“自由裁量权”——即打分时可以给1分到5分的范围,那么,如果没有明确的细分规定,就是意味着让评标委员自由裁量。

怎样可以避免此种失误呢?

比如,事先规定“价格优惠”时分数的计算办法:(这里指的折扣)折扣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计算1分;折扣在5万元及以上的,计算5分;在1-2万元之间的,计算2分……等等。(当然,要事先和投标总价关联考虑好)。

假如,招标人自己制定评标办法时不仔细,含糊;而在评比结果出来以后批评评标委员,那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问题发生在对“质保期”的理解上

另外,质保期第一名也不满足,但招标文件中未注明实质条款,所以评委没有给予废标。而业主坚持认为不管写不写,质保期不属于实质条款,都应废标。】

由于楼主是按照“工程招标”注明的,我不知道这里的确切意思。

对于“设备招标”而言,所谓的“质保期”概念也是多种多样。

第一是“免费负责保证质量;发生问题,及时免费负责更换零部件和维修”。这里涉及到多个细节。

往往买方写明:要求质保期一年。

但是,有的设备产品,国家标准是一年(比如三包);业界有不少提出“质保三年”的,你如何要求?

比如,国外的投标人往往提出须明确:质保期一年,从买方到货时间算起(或者设备验收算起)或者不超过卖方交货后18个月。——后者,是人们总结的,假如发生买方收到设备后,因故长期不安装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应该是合理的。

而卖方的”及时响应“,也有许多讲究:是电话告知,还是派维修人员前往?……

这个“质保期”条件,不宜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者说“★”号条款。因为,内容涉及到太多,少有偏差就被“废标”是不合理不科学的。好比:要求质保期一年,但是,对方报三年“,也是意味着不符合,费用不一样。假如也废标,那算什么呀?

对此,我个人以为,业主要求评标委员会“废标”,是不对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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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08:29:51 |只看该作者
粗粗看来业主可能本来就有想法,意向中的单位没有中标,于是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招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本人理解评标委员会是代表招标人行使权力,代表的是招标人,况且招标文件中对优惠加分本身就授予了评标专家打分一定的弹性,反过来说,某些程度上还给予了招标人一定操作权力。本人认为不适宜重新评标,况且重新评标不是那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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