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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满意评标结果怎么办"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我个人以为,楼主的问题,即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难题,也是一个很好的案例_从此可以深入的探讨和讨论一些比较常见的深层次招标投标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初步看来,这个问题涉及到招标人的“定标权”问题;评标委员会的定性问题;‘投标人的权利和维权问题;监管部门如何处理质疑投诉以及如何更好地监管等等问题。
然而,由于这是一个具体案例,大家对上述问题的看法,不一定直接反映和对应。一些现象,可能还需楼主及时的尽可能的补充。
总的看法:对这样的问题,应该借鉴口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本人看来,这种情况的简述,可能包括两种以上的不同因素: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要维护自己正当的“定标权”,否定和纠正评标委员会的个别错误;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利用所谓的“定标权”,坚持自己不正当合法错误的歧视性的主张,或者有内定潜在中标人的问题。……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时候,有所疏漏,导致评标委员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人预先的设想;
一种可能是,评标委员会没有理解和按照规定的评标办法去评标,也可以说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
一种可能是,招标人发现评比结果不理想,便把责任推给评标委员会……
首先,我们看看:招标人是否有权提出不满意的意见?
由于本人是赞同招标人具有法定的“定标权”的,而且,评标委员会是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包括排序意见的,招标人应该有权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反应。但是,这种最后的决定权,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要依法;不管是接受还是提出异议。换句话说,是受到制约的。
首先,更为准确的表述,应该是看看招标人是否尽到了自己的法律义务。(参看另外的专门文章,这里略)。假如,招标人有不正当地倾向性,有内定问题,等等,那么他就不能借口有“定标权”,而不接受被制约的评标结果。
……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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