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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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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一):监管部门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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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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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1-3-1 20:51:53 |只看该作者
从网上看到的有关废标的解释:

所谓废标,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因招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宣布作废的招标采购活动。它无论是对于采购人,还是对于采购机构或供应商来说,都是很遗憾的。它会使各方面前一阶段所作出的努力和劳动白费,产生一定的人力、物力损失;延长了招标采购时间;使造成废标的责任方信誉度受损,甚至会失去再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因此,防止废标,应当引起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的高度重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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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3-1 21:12:48 |只看该作者
  转一篇谷辽海先生的文章《我国政府采购废标制度矛盾重重》: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8564
  希望对这个议题的讨论有所帮助。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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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们都没有多少时间可以错过了…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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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0:20:4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相应条款的描述多有一些混淆之处,所谓“部委割据”,各执一词,是该到了整合修订的时候了。
此帖顶起~~
最是倾心见面初,花前忘背几行书。 黄昏却下潇潇雨,醉眼斜看密密竹。 灯半盏,酒一炉,今宵不耐且糊涂。 醒来若问怀中事,眉黛青山定已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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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1-3-2 22:19:09 |只看该作者
  谷辽海先生在《我国政府采购废标制度矛盾重重》这篇文章还说:   
  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法律责任这章节的内容,财政机关享有废标的权力。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特别明确废标权的行使主体,导致供应商遭遇侵权时往往寻找不到确定的“主体”。

  这是什么意思呢?我的理解是:《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享有废标权,把监管部门推到了操作第一线,那么因为“废标不当”遭遇侵权时,供应商找谁说理去?
   
  同理,在《采购法》及配套的18号令中,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也可以废标,其中有个废标情形就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且不说这个表述严谨不严谨,仅从这个表意上来说,招标采购单位就应当时不时监督自己,也监督他人,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要宣布废标。
  这不明摆着让招标采购单位自己监督自己嘛,同时还要监督他人,这不明显的越位吗?   
  行使监督权,难道是招标采购单位该干的事吗?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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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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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9:36:18 |只看该作者
这个~~~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用到这个条例,都是这样做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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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窑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1-3-4 10:40:26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确实有很多地方矛盾重重,足见其先天不足!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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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1-3-4 16:05:33 |只看该作者
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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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把招标做出战斗的激情~~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18#
发表于 2011-3-8 10:16:31 |只看该作者
此处“应予废标”四字的理解应为“应予以认定招标无效”!!!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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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9#
发表于 2011-3-8 16:39:53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个法律规定没有问题,本来就是那样的。你哪个在好好理解一下。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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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20#
发表于 2011-3-14 18:15:57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是由财政部门来决定废标的,后三种是由招标采购单位来决定废标的,这是法条的规定,仅指货物和服务方面的政府采购。而工程方面的采购一般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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