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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ure_hua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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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案例:某手术室招标,专家未按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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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1-5-18 11:11: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标有些天方夜谭! 只能用  离谱形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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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2#
发表于 2011-5-18 11:16:54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评标时,报价最低的那两家单位用“无可奉告”来搪塞澄清完全可以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条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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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老窑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1-5-18 11:26:5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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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1-5-18 11:49:15 |只看该作者
1个朋友在招标代理公司,他们公司招的标,问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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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5#
发表于 2011-5-18 16:56:17 |只看该作者
世上最牛逼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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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6#
发表于 2011-5-19 12:06:02 |只看该作者
同意5楼提出的1、2两个观点。
对于观点3“.对于行政监督机关的处罚依据好像欠妥:应当直接引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较为妥当。”我认为监督机关认定”评标过程不合法“是妥当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评标专家不依照既定的评标办法和程序评标,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
对于重新招标的决定,我倒是有不同的意见。由于没法确定投标人和招标人围标、串标,就不能保证重新招标后不再次围标、串标,个人觉得可以重新组织专家评标,将”无可奉告“的两家废标并排除其他非正常因素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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