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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j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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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标底错,错评标,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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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1#
发表于 2011-5-27 14:44:28 |只看该作者

回 6楼(沈律师) 的帖子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成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态度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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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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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5-28 17:37:19 |只看该作者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中第2章“术语”规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引文完)
按照楼主说明:“招标文件约定了控制价按照工程规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取清单费用定额得最高值,且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不得改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文件对“招标控制价”的要求是与《计价规范》和当地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是一致的,并不矛盾,是正确。


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引文完)

招标控制价编制没有完全按照招标文件和计价规范已经当地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按照按高值取费的要求进行编制,错误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批的机构和人员。

3.1.2规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按照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规范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尽管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批环节出现了错误,“在招标文件所附的控制价(标底价)取的却是中值”。从楼主介绍情况分析,投标人对于这个“招标控制价”还是以事实进行响应,也就是说这个“中间”并且是较低的价格,起到了限制投标人的报价的用途,大力个人意见:应尽量维护其作为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作用。

通过楼主介绍:“同时根据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由控制价*下浮系数)”,这个“招标控制价”又起到了评标算分的基准值的作用:一方面评标的专家把这个“招标控制价”作为评标的依据,“而让另外一家对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采用中值得企业中标了;另一方面,又“发现有2家的取费标准和控制价不一致,遂以修改了不可竞争费用取费标准为由,对此2家做了废标处理”。评标专家在这方面有对待不同的投标人显得前后矛盾,并且有违评标应该公正的基本原则。

当然,评审的专家受到了招标人的代表影响,没有完全正确的起到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授予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在评标时要求所有的投标人代表进行书面说明加以解决。

废标是最简单、有效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对于自身具有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来说,项目是比较多的,由于招标文件的错误造成投标人重复投标损失,容易挫伤投标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造成今后的项目招标有可能不再能够完全取得“竞争择优”的积极作用,从长远来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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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3#
发表于 2011-5-28 18:01:02 |只看该作者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属不可竞争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一节一般会予以明确。
2、按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中有规费项目清单。
3、工程类别单(造价部门出具)会明确:规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期等。
这些都是明确的。怎么会出现异议?

1、招标控制价必须在开标前5天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得到认可。
2、招标控制价必须在开标前3天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3、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能接受的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的预算资金范围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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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1-5-29 23:06:12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得见解,特别是大力版主的建议。
让我对控制价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作为一个招标监管人员,尤其注意在废标得时候要慎重之。
本人只发表现实中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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