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落花无声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工程招标] 因工作失误发出中标通知书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2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11#
发表于 2011-6-23 11:44:33 |只看该作者
小弟也是诸暨的,呵呵。现在交易中心一般公示2个工作日,跟法律、行政法规有所违背(要求投标人自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而且我们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会在网上对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有无在建工程的查询。如果确实在公示期间未投诉,按照招投标法低54条规定:投标人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态度决定一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0

好友

990

积分

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1-6-23 13:57:53 |只看该作者
撤回,评委重新评,找个其它理由,9楼现实中行不通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017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3#
发表于 2011-6-23 14:15:47 |只看该作者
我们曾经是同行,我也中心出来的。
发表我的看法:、
1.投诉已经过期
2.公示期已经结束,但是第一候选人虚假投标的事实存在,应该由建设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处理,并处于行政处罚,比如列入黑名单三个月
3.业主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文件,撤销中标通知书,并重新招标。
个人看法,不妥之处,共同探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9

积分

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1-6-23 14:37:34 |只看该作者
谢谢 各位仁兄高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9

积分

新手上路

15#
发表于 2011-6-23 14:46:02 |只看该作者

回 12楼(wangkoko) 的帖子

仁兄 谢谢你的观点,我也认同你的观点。可是诸暨地方小,影响因素多呀,难!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22

积分

侠客

16#
发表于 2011-6-23 14:57:09 |只看该作者
公示期是2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规定: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也说是说过了公示期不等于过了投诉期。既然招标文件中规定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收回中标通知书应该是可以的,然后由业主写明原因选第二名中标的原因就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

积分

侠客

17#
发表于 2011-6-23 15:05:53 |只看该作者
按建市2005【208】号文件,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各地有各地的做法,我们这里一般公示3个工作日,你们那2个工作日应该是也可以的。
按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我理解应为中标公示发布起十日内,投诉人只要提供了符合11号令要求的书面投诉材料,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应当受理,根据楼主所述,投诉人的投诉时效并未过期。
如果发生投诉,项目即暂停,所以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应不具备法律效力;需等招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投诉处理意见,招标人按处理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具体是重新招标还是将第二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要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意见。这就是监管部门的权利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22

积分

侠客

18#
发表于 2011-6-23 15:07:25 |只看该作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中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这款说明可投拆的范围和阶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831

主题

136

好友

11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好人一生平安

Rank: 8Rank: 8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19#
发表于 2011-6-23 15:47:34 |只看该作者
1、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我不太明白您所说的“公示期为两个工作日”,是否已经满足了“不得少于3日”的要求。如果没有满足,你们的操作不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公示期结束,并不表示不可以投诉。根据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均可以提出投诉。如果投诉书符合要求,招标人或监督部门没有理由不受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22

积分

骑士

招标师徽章

20#
发表于 2011-6-23 16:16:31 |只看该作者
9楼的第三点:业主部门根据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文件,撤销中标通知书,并重新招标。 有以下疑问:1):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承诺不能撤销,只能撤回,但是也只能在承诺到达中标人前撤回。按照楼主的意思,中标通知书是已经发给了中标人,所以中标通知书不能撤回。只能宣布中标无效。
态度决定一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5-8-22 07:07 , Processed in 0.075932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