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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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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我们公司中标(公示了) 突然说要废标 斑竹老师帮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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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1-7-21 16:08:59 |只看该作者
第一次质疑我们的 某一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这个是换证阶段 我们开了省药监局的证明       第二次  某产品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证  我们回答是他压根不属于医疗器械  第三次不是很方便透露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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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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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6:22:22 |只看该作者
其它供应商质疑三次,不一定每次都是针对具体的潜在的中标人,也有可能是质疑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不合理的要求或做法,一般来说,主要是质疑单位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才好提出,是否受理,怎么处理(比如是否重新招标)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的。既然是没有作弊,建议还是要“淡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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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1-7-21 16:24:49 |只看该作者
理解楼主向大家求助的心情;

但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一直主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由于种种原因,楼主不便公布细节,大家的分析也就很难深入。

这里不仅仅是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还有如何理解实质性响应的问题等等。

“废标”一词,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运用的是很混乱的;按照规定,废标后要重新招标,是否?

对于“医疗器械”之类,可能供应厂商不是特别多;如何掌握,是个不很好说清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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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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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6:35:53 |只看该作者
汗,看了半天没弄懂,是采购人要推翻评标委员会的结论啊。
看楼主说的,好像是采购人在质疑啊,那个人只能理解为人家采购人不想用你做供货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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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5#
发表于 2011-7-21 17:34:38 |只看该作者
只怕是有猫腻。[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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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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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7-21 18:04:2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指出“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当予以废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财政部18号令第57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是可以废标的。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虽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但同时又赋予了采购人可以直接否决评审结果,对招标项目予以废标——即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个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个人对采购法体系的解读是,采购人可以在招标程序中的任意阶段宣布废标。这种规定,个人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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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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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9:21:11 |只看该作者
所以我一直强调:各类招标要向国际机电学习:一次性给出废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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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8#
发表于 2011-7-21 19:22:37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是国际机电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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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9:28:39 |只看该作者
[s:72]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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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1 19:40:28 |只看该作者
由于质疑和投诉很多涉及商业秘密,因此大多不便至少在项目结束前不便讨论,因此大家很难深入讨论,希望楼主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有个案例总结,以便大家学习。
我就本项目疑点提醒楼主几句:
财政部18号令中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发布了中标公示,对于质疑只能是7个工作日内提出,而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答复是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虽然政府采购没有国际招标有关一次性质疑的规定但从这个程序上看,多次质疑的机会是不多的。而你这个项目竟然能进行3次质疑,从质疑的内容看,质疑方对你的投标非常了解。我觉得很可疑。请楼主深刻思考一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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