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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h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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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一个关于流标的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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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6:05:20 |只看该作者
流标,应该称为招标失败。
招标法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际。”
因此本标段应不进入开标,直接宣布招标失败。
至于投标保证金已到账,按照合同法,要约应包括价格、范围等很多东西,所以仅仅是投标保证金,不能算为要约,当然不能算提交了投标文件。
至于投标保证金提前到账,法规上没说可以,也没说不可以,30号令的原文是“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因此我觉得只要招标文件作出了规定,且比较合理,就应该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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