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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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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曙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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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23:33:20 |只看该作者
论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

——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

目 录

前 言

第一篇 违规篇  
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二、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
三、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规定
四、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五、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违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 危害篇
六、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企业法人无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致使国资项目法人无法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   
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导致相当多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九、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垂帘定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招标有可能成为腐败的保护伞   
十一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致使监管部门没有监管目标  

第三篇 评标委员会篇  
十二、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工作小组
十三、评标委员会只能是“评”标委员会,不能充当“定”标委员会
十四、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十五、没有招标人的授权,评标委员会无权定标  
十六、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的决策参谋,是咨询小组        

第四篇 根源篇  
十七、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维逻辑是“有罪推定”和“怀疑一切”      
十八、剥夺国资招标人定标权的思想根源是,将维护国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的利益相对立   
十九、剥夺国资招标人的定标权是公权力膨胀所致  

二十、国资招标人定标权是何时被剥夺的?   
     

第五篇 献策篇
二十一、让定标权“三足鼎立”   
二十二、可以借鉴的经验

第六篇 希望篇   
二十三、五年呐喊,终有回应   
二十四、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力挽狂澜,是中国招标的中流砥柱   
二十五、回归《招标投标法》,将定标权归还给招标人,中国招标必将焕然一新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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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0:22:16 |只看该作者
记得以前(好像是前年的时候)看过一个深圳市的招标文件范本,除了对招标文件提出要求外,招标人连一个代表都不出,全权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现在的步子和以前变化真的很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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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2:06:06 |只看该作者
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一个假命题。论证过程也有诸多漏洞。个人觉得关于定标权的辩论早已结束,结果也很明显了,为何还要多次重复这种论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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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23:16: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3楼zzj0102于2011-10-01 22:06发表的  :
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一个假命题。论证过程也有诸多漏洞。个人觉得关于定标的辩论早已结束,结果也很明显了,为何还要多次重复这种论调呢?


张先生:请你别堵别人的嘴!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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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5:11:08 |只看该作者
论坛是自由的,谁也不能堵住谁的嘴。
且不说“定标权被剥夺论”原本就是个假命题,就算用您开出的一指禅,把自由定标权赋予招标人,就能治好中国招标的病,让标界面貌焕然一新吗?——恐怕连钱老师您自己都难以说服自己吧。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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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0:05:51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的代表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数量小于1/3。原来不少地方的政府都做出的规定,以深圳市为例:原来是以政府令或者是提供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方式,将招标人或采购人派出代表的权利都完全剥夺了,类似的地区还有济南市。这些地方在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政府采购中往往要求非常明确:招标人代表的数量直接按照“零”取值。

曾经做出过大胆尝试的地区能够回归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管是否我们曾经得到这样的宣传报道,不能否定的事实就是:全权授权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其在实施过程中肯定出现了不少问题,可能会表现在质量低下、工期拖延、造价增加、返工重做等等各个方面。不管是造成不良的效果的是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或者是评审专家,都有当地的财政进行补偿、行政人员受到相应的处理,并进行纠正、改进和提高。

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上, 定标权不管是归属于招标人还是评审专家甚至是纳税人的代表,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这种回归法律本身的要求,严格依法执政、依法招标投标转变。

梦还在,可以重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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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1:15:29 |只看该作者
上述13-15楼的网友的意见可以不同,但是,类似“定标权”和“评标权”的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还是有问题的值得进一步探讨的。大家意见不同,如果心平气和的讨论、辩论甚至争论,应该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任何意见,都应该通过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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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1:23:31 |只看该作者
国资项目定标权的归属,和深圳市的做法回归法律的本源,是两个不同事情。扯在一起说,恐怕是不适当的。
如果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起码得先经过严密的论证,然后再经过实践和时间的检验。理论上都无法自圆其说的观点,想让别人认同并信服恐怕是有点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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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其实也可以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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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8:47:01 |只看该作者
难道这样不会造成腐败吗?望各位前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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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24:41 |只看该作者
该是谁的就是谁的!!!!!!![s:125][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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