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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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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看待“倾向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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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05:22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8楼gangshuibao于2011-10-24 18:53发表的  :
倾向性太正常了,每个评委都有倾向性,都摆在桌面上大家就会形成共识,除非你有歧视。
[s:90] [s:90] [s:90] 评委评标时有自己的个人的独立判断,作出相应的评标意见,没有“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形成共识”,也不至于涉及“歧视”相关的其他评委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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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0:33:5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要仔细的分析“倾向性”问题,可能还要引出不少关键的考虑因素,这些,人们往往分成两个对立的观点,各自有自己的主张,有自己的不同的实施办法。

比如,在研究确定项目是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怎么就能够挑选出多家潜在的投标人来参加项目的竞争呢?

再比如,在确定潜在的投标人的资质的时候,会不会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为什么要求“一级施工资质”,而不是任何资质均可?

你要求供货的代理商必须有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要求“随便任何人,能够供货即可”?

在你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业绩,有三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提“2个以上”或者“5个以上”类似工程

   ……  ……

也许,这一点争论不大;但是,具体说起来,什么是合理的倾向性,什么是“偏向性”,什么有是“歧视性”,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说明白的了。

这个问题,很自然的联系到“定标权”。

招标人有了定标权,会不会更加随意指挥“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有了倾向性,会不会更加偏向自己喜好的那一家投标人?会不会更让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这里,个地方的看法和做法,截然不同:深圳正在搞地方实施条例,打算“谁投资,谁负责”;而西安则总结出自己的经验:有报道说: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西安市纪委获悉,自今年1月以来,西安市共进行工程交易活动770,总中标金额285.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9.9%,未发生一起投诉事件。】

【针对以往招投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环节,西安市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必须按照新制定的网上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等,遏制了明招暗定问题。】

这里的争论,不亚于当初的“西安”还是“延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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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5:57:26 |只看该作者
公平公正是靠监督来实现的,招标程序再严谨、招标法律再完备,如果监督跟不上,都没有用。当然监督如果只靠政府部门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大家都在一条船上,所以要求有社会监督、媒体监督,这就要求透明!现在的招标过程太隐蔽太不透明了,所以给了很多人以可乘之机。而且既然招标标榜的是公开公正,那为什么不能透明呢?把招标的每一过程都公开出来,相信能让现在的招标回归到它应有的目的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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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25:25 |只看该作者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二次跟贴

假如,人们认为笔者的看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如何区分实践中各类看法,那一个属于“有合理的倾向性”,那一个属于“偏向性”,而那一种属于“歧视性” ?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表达清楚的。笔者的文章,只是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大量的细节问题,还有待于大家深入的进行探讨。

下面,笔者简单举例,初步说明一下这三者的区别。举例可能有不当或者错误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以采购招标批量计算机为例。

1、假如,你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里面要求,计算机的制造厂商应该有“业绩”,指的是良好的产品和市场信誉,在前一两年获得权威媒体评为“中国计算机10大名牌”的,加5分。

那么,你的所指范围包括:联想;方正;海尔;神州;戴尔;惠普;东芝;索尼;三星;明基,等等;起码是超过10家潜在的供应商……。这个范围,体现了中国市场实际上最优秀的计算机供应商的情况。名牌,在许多时候,代表的是产品的质量可靠、服务好,等等。在这个范围内竞争,选择价格最低的中标,最能体现“物有所值”的原则。

笔者以为,这种倾向性是合理的,科学的。

2、假如,你要求,必须是中国计算机排行榜前三名,表示才予以加分。那就表明,你的偏向性太明显。

    假如,你直接要求,必须是戴尔;惠普和索尼三家;或者,你不直接写明品牌,但是,写上了这三家才有的功能或者技术参数,意思是一样的。这说明:你有着“崇尚洋品牌”的思维,有着强烈的偏向性看法。

这种做法,一旦有一家不参与投标,你就凑不到三家,就很被动。

而且,你有意的排斥了民族品牌,也是容易遭到质疑投诉的。

所以,偏向性问题,很容易导致或者含有歧视性的内容。


3、歧视性情况主要的特点是:在看似合理的条款背后,含有排斥某些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假如,你只接受联想;方正;海尔;神州等计算机;也会导致人家说,不给在中国制造的“洋品牌”以“国民待遇”,从而引起争议。那是一般性的歧视性条款。


比如,计算机招标,明确要求:使用“英特尔”的CPU——这就意味着,排斥了AMDCPU和一大批使用它的计算机。

在多数的情况下,采购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其内容或多或少的反映出技术参数以及商务条件的“内定”。

这些,外行人一时看不明白,但是,内行则一眼就能看出。

还有,比如,大多数计算机的屏幕是按照15'17'22'等规格排列的。你要求:23'液晶显示屏。在给技术参数加上星号,表示是一个“实质性要求”。那肯定是有所指的。

前几年,我在调研时听说:大多数计算机安装了微软的正版操作系统,但是,只给用户提供得到授权的自制的“恢复盘”;而戴尔计算机,可以提供“原正版安装盘”。如果,你提出这种要求,也是暗指某一厂家。

还有,各种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的接口是不完全相同的。如果你提出某项独特的接口要求,也是一种倾向性导致歧视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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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7:45:49 |只看该作者
[s:56]楼上的例子带有一定的代表性,通用设备尚且如此,专用的仪器更加复杂!一个指导性的条例,也必定来之业界广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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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9:41:24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qinl于2011-10-25 09:05发表的  :

[s:90] [s:90] [s:90] 评委评标时有自己的个人的独立判断,作出相应的评标意见,没有“摆在桌面上”,让大家“形成共识”,也不至于涉及“歧视”相关的其他评委或他人。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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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10:55 |只看该作者
[quote]引用第15楼gangshuibao于2011-10-27 19:41发表的  :

每个评委根据自己的经历和阅读标书情况都有自己的观点,评审时当大家把自己的观点表达出来时,这时各家产品的质量、企业实力、服务能力等都体现出来了,很容易形成共识。如果你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难道不是歧视?
[s:30]  一方面是每个评委评审时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讨论达成共识,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没公开表达而认为是歧视了什么。两一方面,评委评审时把自己的观点公开表达出来,还必须注意这种公开表达不能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标。
[s:83]  如果真的评委出于私心“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这句话意义丰富,可以有N种理解,如果“眉毛胡子”考虑问题,那也可以问问:招投标相关的责任人如果“硬要把一个好的企业说成一个一般企业,从而达到淘汰好的产品”,那该怎么办呐?招标师不就是为解决问题而设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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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9 09:42:39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家一定要有鲜明的观点,要给招标人明确的结论,否则评标就是“捣糨糊”。因此“倾向性”非常正常,把“倾向性”作为不正之风来打击、防御,最终是要把招投标演化为“瞎子摸球”,这正如同近日某地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建筑市场调研团给出的诊断:“招投标过分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忽略结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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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1 17:01:51 |只看该作者
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三次跟贴

如何在具体的招标项目中,既要有一定的倾向性,而又不能有歧视性,是一个者的深入探讨的问题。

仅对采购招标人而言。

记得,在我最早接触招标投标的时候,世界银行采购专家钱目根先生讲过一个例子:一家中国的采购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拟引进“冰箱生产线”。发布总的采购公告以后,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有20多家。采购人不希望有那么多;于是,经过仔细研究,提出了一个“业绩条件”:在中国提供过类似的冰箱生产线。这样一来,能够参加投标的,就只剩下7家了。这个例子,即表明了适当的要求(或者说限制某一部分潜在的投标人),也是符合原则符合实际的。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给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日本丰田)试点招标,其中,有一台设备是清理铸造所用的“抛丸机”。设计是日本丰田,随招标文件提供的,是日文的设备示意图【我们特别注明,是参考图】。是按照日本一家的设备描述的。不知为何,哪一家没来参加投标。日本丰田很重视这次招标活动,从本部派来若干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咨询。而他们,认真研究了投标文件,认为一家美国公司提供的设备满足要求。最后,这家美国公司中标,价格是70万美元。中外双方都比较满意。

如果,尊重投标的实际情况,客观的评标对比,愿意按照评标结论去签订合同——那么,这种有倾向性,但是,没有歧视性的态度还是明显和正确的。
如果,事先有倾向性;而不管投标、评标情况如何,都拒不承认评标结论。那,很可能就是坚持自己的偏见,坚持歧视性。这种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人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借口,性质理由,来否定投标人,否定评标委员会乃至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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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5:48:43 |只看该作者
[s:125]有一些特定的技术指标,包括专有技术工艺方法,或者这种指标的解释颇有争议,标书又不做出适当的界定。这些隐患,造成事后“翻盘”比比皆是。但是,一个经验丰富的招标师,应该是消除这些隐患的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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