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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倾向性”问题的第一次跟贴
要仔细的分析“倾向性”问题,可能还要引出不少关键的考虑因素,这些,人们往往分成两个对立的观点,各自有自己的主张,有自己的不同的实施办法。
比如,在研究确定项目是采取“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怎么就能够挑选出多家潜在的投标人来参加项目的竞争呢?
再比如,在确定潜在的投标人的资质的时候,会不会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你为什么要求“一级施工资质”,而不是任何资质均可?
你要求供货的代理商必须有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要求“随便任何人,能够供货即可”?
在你要求投标人必须有业绩,有三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时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不然,为什么不提“2个以上”或者“5个以上”类似工程 ?
…… ……
也许,这一点争论不大;但是,具体说起来,什么是合理的倾向性,什么是“偏向性”,什么有是“歧视性”,那不是一两句话,就能够说明白的了。
这个问题,很自然的联系到“定标权”。
招标人有了定标权,会不会更加随意指挥“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有了倾向性,会不会更加偏向自己喜好的那一家投标人?会不会更让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
这里,个地方的看法和做法,截然不同:深圳正在搞地方实施条例,打算“谁投资,谁负责”;而西安则总结出自己的经验:有报道说: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西安市纪委获悉,自今年1月以来,西安市共进行工程交易活动770项,总中标金额285.4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9.9%,未发生一起投诉事件。】
【针对以往招投标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环节,西安市明确要求招标人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招标文件必须按照新制定的网上招标文件示范性文本进行编制等,遏制了明招暗定问题。】
这里的争论,不亚于当初的“西安”还是“延安”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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