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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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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位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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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13:24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白景明

白景明发言的视频:(flv格式,大约26兆)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0.html



白景明:任何制度都有反腐功能

关于四合一平台的反腐败功能,我认为,任何制度都有这种功能,但这跟政府采购的交易平台管理不是一个概念,应该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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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11月第12443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11/4
原标题: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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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13:59 |只看该作者

靠权力提效 做法欠妥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律师 王军  

王军发言的视频:(flv格式,大约124兆)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1.html

王军:行政管理不能只图方便

下面谈几个具体问题。首先是行政权力的委托问题。现实中多数四合一平台的存在是通过行政权力的委托实现的,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举动。政府采购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是不能由职能部门私相授受的。

其次,对一味追求权力运行效率的倾向要有足够的警惕。四合一平台是一个典型的从权力意志出发形成的权力运行模式,这种模式具有约束最少、行使最方便等特点。如果弃规范于不顾,处处突出效率,将使权力运行远离规范。远离规范的权力,必然偏离应有的轨道。偏离轨道的权力引发的问题,最终将抵销效率、成为最低效的效率

最后,是对于管采分离问题的再思考。四合一平台模式使管采分离模式受到一定程度上的蚕食,《政府采购法》的一个亮点是实现了监管与执行职能的分离,与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相比是一种进步,应该坚持而不是予以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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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11月第12443       责任编辑:jlr

保存时间:2011/11/4
原标题: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 -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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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14:36 |只看该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丹尼尔·米德夫
米德夫发言视频:(flv格式,大约40兆)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2.html

米德夫:公共采购不是分蛋糕

因为部门利益,现在有些东西是矛盾的,如《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说,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但该法第四条却又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有关部门应尽量避免部门本位,不能有权力了就争取,出现了问题又相互去推卸责任。权力的瓜分、你一块我一块的最可怕,要注意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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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时间:2011/11/4
原标题:政府采购专家探讨四合一平台对政采的影响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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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9:15:12 |只看该作者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律师 张雷锋

张雷峰发言的视频(flv格式,大约58兆)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local/news/20111104/news_204783-13.html

张雷锋:四合一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各地推进四合一平台的举措从法律上来看,是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与法相悖的。

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属于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依法行政。所以分析一个行政行为,首先要考虑是否合法。

目前不同地区的统一监管平台的工作原理大致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授予统一监管平台相应的职权,比如安徽合肥,二是通过所谓的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经我分析,这两种方式均与法相悖或者于法无据。其有关地方立法,将一直面临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被普通单位、个人提起审查的风险。

而且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财政部门将行政管理的职权委托给统一平台后,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是被告,承担败诉责任,如果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失,则必然由财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将产生一个部门(四合一平台)行使权力,另一个部门(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这是非常荒唐的。(专家发言内容由本报记者万玉涛、王少玲、韩冰,见习记者鲁欣、谢世鹏记录。大小标题由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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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0:49:13 |只看该作者
[s:125] 学习啦!

如果经过千锤百炼,打造成一个具有像会计师一样的独立第三方审计的功能的组织,那怎么说,多辛苦也许值得!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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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22:23: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gzztitc于2011-11-04 18:53发表的  :

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这四个领域如同四个相交的圆圈,它们之间有相似相通的交集,

.......

所谓的“四合一平台”是企图在四个相交的圆圈外套上一个大圆圈,企图独揽监管权。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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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一生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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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11-5 16:06:39 |只看该作者
  我发现在很多人的认识当中,认为所有的“四合一”平台模式都是“集监管和操作为一体”的模式,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实际上,在许多没有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方,倒真是采用“集采中心和采购监督部门为一体”模式的,很多财政部门自己直接操作招标采购项目,甚至自己充当集采中心的角色,自己编写招标采购文件,虽然《政府采购法》明令禁止这么做。难道这就是合理的吗??
  我想:专家们应该反对的是“监管与操作为一体”的同体监督模式,而不管这个集采中心有没有被剥离出财政系统,或者集采中心有没有被归并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之中。
  我这么想:如果这个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即既不隶属于政府财政部门,也不隶属于发改部门、建设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而是当地政府设立的一个独立于其他任何行政监督部门之外的,一个类似于证券交易所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而进入这个平台交易的各种招标采购项目,其相应项目的监管职能依然按照法定职责来划分,这种模式又有何不可呢??又有何违法之处??
  我仔细分析了一下专家们的发言和身份,恕我直言,个别专家的观点似乎有点“屁股决定脑袋”的嫌疑。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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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06:10 |只看该作者
不管怎样评说,这个“四合一平台”以及相关的集中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问题,终于被提到桌面上来了。这既体现专家们的思考和意见,也反映背后领导的关注……

不觉的想到,在几年前的2007年,本人针对合肥市长令发布而设立的统一招标平台问题,发表过长篇论述:

乌托邦的设想 权力挑战法律的试点
-试评《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10346

本人和大家也可以回顾一下,看看哪些说的有道理,哪些说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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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12:09 |只看该作者
上述15楼引用的第5楼的发言,是苏建国的发言摘录;

本人看了其视频、听了录音,没有弄明白他到底是什么意见,感到有点稀里糊涂的。

其他专家的发言,有文字里面没有体现的,本人将再次听听视频录音,将简单补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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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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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5 17:41:57 |只看该作者
四合一如果是交易平台的合一,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如果是权力的合一,就有问题。由专业部门监管各领域的事,再由监督机构监专业部门。如果直接由监督机构直接上场,权力更集中,谁又来监督他呢。现在一些公共资源部门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连代理资质没有,如果是这样的四合一,纯粹是行政权力的市场化。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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