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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咬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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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投标文件中的副本算什么?具备法律效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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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1#
发表于 2011-12-5 22:00:29 |只看该作者
高版说副本的作用只是为了查阅方便及评标委员评标方便,这个我不敢苟同。因为副本的作用至少还有作为档案保存的作用,评标完成后,我们这里招投标管理监督中心往往就是将副本作为档案保存的,我个人认为既然是档案保存,就一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标准,也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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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12-6 09:44:28 |只看该作者
  对正本,副本问题再回复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这里,涉及到两个层次的不同情况:

第一次,在招标投标中,法律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含招标代理)和投标人。一般的人们认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而中标是承诺。

这样,在招标投标中,招标文件的正本,是体现“要约”的依据,或者说,唯一依据。副本只是参考。所以,许多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都规定:如果正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第二层次:

在你上报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时候,法律主体,是你这个业主单位和行政监管部门。这时,主要的是你的申报材料,而投标文件(中标人的),只是一个证明材料。一般的,有没有修改的副本就可以了。最多,在副本上盖章,并注明:“与正本无误”。


类似,你卖房,买房的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你要去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需要备案一个副本,也要看你的身份证等等,最多是查看原件,留下复印件。

至于怎么解释这里的法律意义问题,我就不去再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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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1-12-6 09:57:05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同楼上的说法,副本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至于你说的副本在相关部门留档备案,那也只是在副本和正本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的。如果副本与正本内容严重不符,我认为相关部门也不会要这样的副本来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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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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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1:14:2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把“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这个条款无限放大,是不是副本怎么做都无所谓了。反正最终已正本为准。
第一、有评委会提到,如果有这个条款,那么评标时给评委看得都是副本,那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招标文件约定副本的做法还有没有意义??例如有的是约定用正本复印后加盖公章即为副本。那么如果副本没按要求加盖公章,是不是还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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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招标师徽章

15#
发表于 2011-12-6 11:22:31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咬玩) 的帖子

副本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为了方便评标,另个是为了招标结束后招标人、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如果副本与正本不一致,应以正本为准
副本应当和正本一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如果副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则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如果副本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但里面装一本杂志或其他乱七八糟的东西,则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有权给予废标处理,不予评标,如果副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装订,但里面内容和正本完全不同,则应当以正本为准评标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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