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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rtin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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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抛砖引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批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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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2-1-3 09:33:38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继续维持行业内部同体监督,不过比征求意见版有进步,表达的更含蓄,也就有更大的未来调整余地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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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12#
发表于 2012-1-26 14:50: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gzzxlq于2012-01-03 09:33发表的 :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
卫生部负责的政府项目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由卫生部审批,其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少,各地采购价格差异大,价格虚高问题较为突出,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负责组织集中采购。
  其他医疗设备和耗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高值医用耗材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纪检监察、财政、药监、工商、审计等部门,建立起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要对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受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甲类(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3、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
  4、质子治疗系统
  5、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乙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3、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4、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5、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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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招标师徽章 金点子奖

13#
发表于 2012-1-30 18:27:49 |只看该作者
我做成word版本供大家下载用[s:72]

附件2按照版主的建议分章了一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批注.doc

60 KB, 下载次数: 5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批注.doc

67 KB, 下载次数: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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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4#
发表于 2012-1-31 09:33:59 |只看该作者
相当的有见地~~~~~[s:84]论坛的好文章真的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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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2-2-7 16:32:27 |只看该作者
好贴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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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6#
发表于 2012-2-11 04:49:47 |只看该作者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楼上提出的卫生部单独或者联合发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作为卫生部监督检查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执法依据的。
    正确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0]34号文。在该文件中,卫生部不具有行业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
    我们直辖市对没有明确的行业招标投标部门监管的项目都归口给了发展改革委,建议可以去当地发展改革委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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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2-2-11 10:08:02 |只看该作者
12楼,帮助网友整理发言,做成word版。(如果再分段,留一点空格,则更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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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2-21 12:34:48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5楼歌者乐山于2012-02-11 04:49发表的 :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楼上提出的卫生部单独或者联合发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作为卫生部监督检查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执法依据的。
    正确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0]34号文。在该文件中,卫生部不具有行业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
    我们直辖市对没有明确的行业招标投标部门监管的项目都归口给了发展改革委,建议可以去当地发展改革委问问。

国办发34号文件的精神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各行业内部的招标工作,“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就是那个字,否则多写那个字干嘛?
所以卫生部这几个文件与国发办34号文是一致的!
至于说有些地方具体有些不同规定,要问当地政府的招标监管部门,不一定是地方发改委,比如湖北就有个专门的省招标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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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2:36:5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starnust于2012-01-30 18:27发表的 :
我做成word版本供大家下载用[s:72]

附件2按照版主的建议分章了一下

受宠若惊!大家互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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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0#
发表于 2012-2-21 12:40:28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一个更值得做的事情是,把这些条款的前世今生讲清楚,这么多年来这条是怎样的规定,然后又怎样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为什么会这样演变?我们的工作又应该如何应对这种变化?
问题是如果靠写,工作量太大。只能有机会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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