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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5楼歌者乐山于2012-02-11 04:49发表的 :
问题: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是哪个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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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楼上提出的卫生部单独或者联合发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是不能作为卫生部监督检查卫生设备招标投标的执法依据的。
正确的职责分工执法依据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0]34号文。在该文件中,卫生部不具有行业招标投标监督执法职责。
我们直辖市对没有明确的行业招标投标部门监管的项目都归口给了发展改革委,建议可以去当地发展改革委问问。
国办发34号文件的精神是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各行业内部的招标工作,“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就是那个等字,否则多写那个等字干嘛?
所以卫生部这几个文件与国发办34号文是一致的!
至于说有些地方具体有些不同规定,要问当地政府的招标监管部门,不一定是地方发改委,比如湖北就有个专门的省招标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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