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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unzheng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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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特定行业的业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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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1#
发表于 2012-2-6 13:29:00 |只看该作者
“特定行业的业绩”的界定的确很难,我个人认为有2种不同理解:
1、如楼上很多朋友提到的,做建筑安装的项目,不能要求别人有水利资质。这里,是把“特定行业”理解成与本项目特性无关的行业;
2、相对严格点的理解,即不管什么行业业绩,都不能放入评审依据。这样理解的话,政策的初衷应该是鼓励新设立的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只要你具有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资质,不管你原先做没做过类似项目,都可以参与。
这两种理解,在操作中是完全不同的做法。条例中有诸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是其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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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2-2-6 14:58:11 |只看该作者
明明是盖个住宅楼,您要求要有水利工程业绩,这个就有点离谱了。
其实这条主要还是要求公平。
支持毅青老师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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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代理项目,招标人生

13#
发表于 2012-2-7 13:00:38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sunzhengqi) 的帖子

“2010年元月1日以来,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应该没有问题,特定行业应该指要求在铁道工程、公路工程或水利工程等行业完成上述业绩,如这样的表述”2010年元月1日以来,公路工程的房屋建筑中完成框架结构10层200万以上的工程,每完成一项加1分”,来限制其它行业的投标人。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landfo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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