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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tswo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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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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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1#
发表于 2012-2-7 16:10:29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参与山西项目和重庆项目的时候有的时候也退利息的,不过都不需要开发票,连收据都省了。
财务在做账的时候利息做营业外收入就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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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12#
发表于 2012-2-8 08:59:56 |只看该作者
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如招标人收取的是现金,并没存入银行,利息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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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3#
发表于 2012-2-8 09:37:3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1楼babx于2012-02-08 08:59发表的 :
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操作起来很难。如招标人收取的是现金,并没存入银行,利息从何而来?

不管你有没有存银行,只要你收了别人的钱,就得付一定的利息,这是商业规则。
比如你收了100万的投标保证金,你不放入银行,那你就得自掏腰包给利息。
这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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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我是蜗牛的那个牛。

招标师徽章

14#
发表于 2012-2-8 11:32:23 |只看该作者

回 10楼(david) 的帖子

您是投标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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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5#
发表于 2012-2-8 15:55: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楼上的朋友
我是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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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16#
发表于 2012-2-8 17:16:07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像没办法执行  想想看  投标单位没办法出 利息的收入票呀 多出个几十员钱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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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2-2-9 16:57:06 |只看该作者
一看到那条新条例就觉得很不妥当,我觉得原来那个办法规定的逾期不退要还利息实际些,只是要加强执行力度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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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8#
发表于 2012-2-9 17:51:49 |只看该作者
理想中的法律法规编制,应该像悬崖的边界,做到清晰、有效,所谓清晰是指 大家都能看到悬崖边界在哪里,不会有"灰色区域", 所谓有效,站在边界这边就没事安全,踏出一点,不论是谁,都摔下悬崖。  这是法家学派对理想中的立法及实施的要求。

不过,恶法亦法,立了规矩,就按规矩实施吧。

其实最关键的,是审计监察实施过程中,以何种标准判断招标代理收退投标保证金的"退息"是否合法合规。 退息,没问题,时间节点如何界定,是否计入发票?何种票据?  如果不给个“说法”,想整人的话可以审计出无数违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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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19#
发表于 2012-2-9 19:09:13 |只看该作者
最好是在投标有效期内退回投标保证金不收利息。——现金或各类支票
实际上无法收取利息——银行保函时
投标人也不愿要——利息是多少,大家可以算一算,但只要是收入就得开发票,很可能利息收入还没有一张发票的价值高。在货物采购中,中标金额几十万的很多,也就意味着投标保证金只有几千元,几千元的月息才多少?
招标公司不愿意给——本来招标代理费就很低,再付投标保证金利息,那还有收入吗?政府如果不希望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可以明说,何必采用这么“复杂”的方式!?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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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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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0 10:56:15 |只看该作者
初衷很好,不好操作。
但是对于类似市场交易中心统一收投标保证金的,倒是应该有专用账户的退款加利息的制度。但是估计得支付利息,也就没有人愿意管这闲事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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