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学习贯彻《条例》,不断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措施
2012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新规定,主要是: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中:【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不管怎么说,《条例》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总是一个进步。(以往众多的规定,多是部委或者地方的政令,法律层次较低)。
这些条款,本意是细化有关规定,可是,面对国内“投标保证金”多种多样的实践情况,大家感到困惑,不知到应该如何理解,如何执行 ?
网友问:采用“现金”提交“投标保证金”,如何体现“从基本账户”转出?
网友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如何知道并确认是否“基本账户”?其他账户的就绝对不可以吗?
网友还问:国际招标的现行办法是:“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投标价的2%,如何知道它是不是超出规定?
网友还问:银行保函方式,没有存款利息,怎么办?
有利息的汇款,退回时,如何计算利息?有什么财务手续没有?
…… ……
这些问题,笔者也希望有权威部门,权威专家,及时的给大家解释。
不过有一点,笔者以为,《条例》所说的条款,不是针对采购招标投标中所有情况的,而是针对某一种情况,做出的细化规定;至于是针对哪种情况,也应该澄清和说明。
而对于“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的探索和完善,既取决于各个部委和地方的领导,也有待于众多从业人员共同探讨。相信:随着“政府采购担保试点”的开展和工程建设项目担保的试点,事情会逐步有所进展。
有的从业人员,已经开始对“投标保证金”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的探讨了。比如,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会刊和网上发表的文章《风险准备金—工程担保行业风险预控的现实探索》(作者:刘衍伟 黄思江 单位: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和汪才华发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的文章《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六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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