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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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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是中国招标的真正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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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社区劳模

11#
发表于 2012-3-9 09:56:22 |只看该作者
同意4楼童鞋的观点,不认同楼主的意见。
不论评标还是定标,这里面的实质是谁是第一谁就是中标人,这种唯一性是不可取代的。评标的实质是不能让招标人随心所欲,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来约束招标人的行为。
并且《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前提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这些项目的招标人是受国家委托代为管理,本质上是项目代理人,按照商业说法,所有公民是股东,政府是公司董事会,这些项目的招标人是各个部门经理,从哪个角度都不能让这些部门经理自己决定的。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都是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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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12#
发表于 2012-3-9 13:27:17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许多文章和意见都很好,但这个意见实在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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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3#
发表于 2012-3-9 13:50:03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明白有什么区别?评标委员会有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他们的工作就是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12号令第四十八条不是说得很清吗?就算由投标人确定也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啊。个人认为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不知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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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3-9 13:55:31 |只看该作者
打错字了:就算招标人确定,也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原则上就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无按规定交履约保证金的才能选排名第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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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5#
发表于 2012-3-9 14:02:41 |只看该作者
(七)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个人反而对这一点有疑问:”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在推荐的候选中标商中确定中标商?是否不按排名来确定?只要是候选的采购人都可以随便确认其中的任何一个中标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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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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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2-3-9 14:57:16 |只看该作者
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评标定标分离是好的。如果只有三个投标方,岂不没有评标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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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7#
发表于 2012-3-9 16:36:0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深圳施工招标现在也实行评定分离,但这种分离在上位法没有修改之前,这种分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只是多了一道不必要的程序。因为招标人在定标时,仍然需要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第一中标人为中标人,否则就违反了条例,监督部门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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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2-3-9 17:31:19 |只看该作者
       15和16楼的大侠,请问什么叫评标和定标分离?
    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是不是招标人的意愿,评标委员会是不是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来评标(至于评标委员会舞弊、不称职是另一码事,这涉及到行政监督的问题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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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3-9 17:41:59 |只看该作者
若评标委员会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到了招标人定标的时,不是中标人,这种评标意义何在?

    当然除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之外,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载明,评标委员会评标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将会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或者载明,评标委员会评标排名第五的投标人,将会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这都无所谓,关键在评标标准和方法载明就是了。只要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定出来,其实“中标人”就是确定了,根本不存在还有什么定标的再确定的说法。若是这样,还是那句话:何来公平和公正,招标就流于形式。这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是坚决禁止才对,更谈不上叫里程碑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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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2-3-9 17:43:59 |只看该作者
请17楼的网友参考以下文章的部分,原文转发的网址是:
新《条例》彰显改革创新理念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8782


【《中国政府采购报》:“评定分离”是《条例》中较受关注的一项内容,请您介绍一下。

答:现行的评标方式是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修订后的《条例》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专家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由采购人事先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评定分离”给予了采购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了采购人的责任意识,促进政府采购高效、透明,加大廉洁防腐力度。】


本人以为,具体的做法,肯定与现行的做法有区别……请大家关注其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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