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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ao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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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论评标定标分离原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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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2:16:19 |只看该作者
偶建议副标题由”——祝《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改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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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5:46:1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2楼大力于2012-03-11 12:16发表的  :
偶建议副标题由”——祝《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改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颁布——“

非常感谢您的建议!老朽已修改。
希望您提出更多的建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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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6:12:05 |只看该作者

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您太谦虚了..
偶记得深圳市在前两年的施工招标的“示范文本”里面(印象中是一个政府令),招标人的代表是不能够参加评比委员会的,而且是示范文本就直接规定的投标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就是中标人,准确的说法偶也记得不是很清楚了,嘿嘿。

现在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应该是在总结当地以往的经验、教训而得来的,有调整也是正常的;初步分析是在过去的几年当中,深圳市的公开招标尤其是在政府采购领域,肯定是出现了不少问题(尽管我没有看到或听到负面的报道)。

另外,按惯例,您的文章还 应还有不少于四段,大家都可以提建议和意见,[s: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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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7:00:09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观点确实有其标新立异之处,看了以上零散着不断作出的论述,我觉得楼主意犹未尽。我同楼上一样,我也继续期待着楼主的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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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7:41:35 |只看该作者

Re: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引用第15楼大力于2012-03-11 16:12发表的 回 13楼(Laochan) 的帖子 :
另外,按惯例,您的文章还 应还有不少于四段,大家都可以提建议和意见,

.......

是的,大家都可以提建议和意见。
老朽希望大家提建议,更希望大家提意见,特别是不同的意见。
   
至于还有几段,目前我也不太清楚,写几段算几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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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7:58:55 |只看该作者
大家争论的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不知大家无休止地争论究竟为了什么?!为何外资以及民营老板投资的工程项目哪怕再大也不需要公开招标,直接采用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委托就可以?这些类别的企业会兴师动众从专家库里面抽专家来评标吗??显然不会!!但他们肯定会组织人手对标书从经济、技术上进行分析,进而决定把工程交给哪家单位来做。难道说政府和国企的人都比外资和民营经济的人笨、愚蠢吗?非也!难道说政府和国企的人不会判断、做决定吗?更不是!公开招投标以及专家评标是对国有资产负责任的制度(起码表面上来看是这样),评标专家的定位一定要准确,没错,是你一家国企在公开招标,但别忘记,国有企业的属性,全民所有制,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股那一部分也是全民所有的,只是国资委代表人民在行使权利而已!说到这里,很明显,评标专家是对你这一家企业负责,但更是对国有资产、对国家、对全民负责!!!啥叫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只有外资和民营企业才有定标权,你国企就要按照专家的意思来做!现在的重点和当务之急是确保评标专家公正、独立的工作(可以考虑入刑法,干涉评标专家评标就是刑法罪名!),以及明确评标专家的定位和属性,而绝不是谈什么评定分离、或是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这种毫无根据的言论!!!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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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8:02:48 |只看该作者
这种言论说严重点就是在公开给腐败找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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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9:22:41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采购)工作是项目,也就是说招投标(采购)具有项目的特定目标的唯一性。就是说不管什么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是明确的,是唯一的,在投标截止期,只要投标人在法定的三个以上,只要有效投标文件在三个以上,中标人就确定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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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9:27:40 |只看该作者

回 20楼(Laochan) 的帖子

呵呵,钱总,你分析得貌似很有道理,但别忘记了,招标人不一定非得通过代理单位和供应商打交道,招标人也可以直接和供应商接触。少一道程序,更便于权利寻租和腐败,行不通啊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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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1 19:27:46 |只看该作者
“在招标人定标权被剥夺的背景下,招标人担心的是,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第一名”可能不是最合适的中标人。为了让这种担心不至于发生,于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评标标准依照“意向中标人”量体裁衣,通过走过场的招标程序,使“意向中标人”成为合法的中标人。笔者将招标人的这种行为称为“垂帘定标”,这种“垂帘定标”贯穿于招标全过程。由“垂帘定标”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
    “垂帘定标”固然不好,难道怎么招标人怎么招标无所谓,投标人怎么投标无所谓,只要我的“意向中标人”是投标人,作为招标人我就完全可以定他是中标人,岂不是肆无忌惮了,明目张大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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