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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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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寻求对串标的事实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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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3:42:35 |只看该作者
回9楼:
这两个例子似乎与40条的规定不是一个概念。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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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2#
发表于 2012-4-1 13:55:44 |只看该作者
钱老,汉瓦举的例子的确就是《条例》所规定能够视为串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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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6:47:32 |只看该作者
举个例:两个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文字或数字明显的相同错误雷同,属于异常一致。这种容易判断。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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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2-4-2 11:34:22 |只看该作者
[s:99]事实认定是个大问题。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具体事项,可认定或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废标,评委必须慎重考虑。
如同本人举出的例子:两个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文字或数字明显的相同错误(俗称错误雷同),属于异常一致。这种容易判断认定的实际案例。但如果扩大范围成为“两个投标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文字或数字或格式明显的相同错误(俗称错误雷同),属于异常一致。”其认定应该相当慎重,实践中,本人对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s:91]是“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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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4:28:52 |只看该作者
进入到实战的层面。[s:125]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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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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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5:49:00 |只看该作者
以前经常说:有经验的承包商怎么怎么………
今后要说:有经验的评标专家怎么怎么……
法条中的“异常一致”“规律性差异”等的判断,需要专家的经验和必要的审慎。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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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4 22:33:53 |只看该作者
楼主提出的问题,我理解,实质是怎么对围标串标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关键不在怎么对围标串标进行认定和处理,关键在办案部门的行政意志和查案手段。而前述两个方面恰恰是目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最为欠缺的。

    行政部门作为官僚体制的外在体现,最后成功的往往不是做事最多的人,而是最不担责的人,最不担责又能把做事人的成绩“摘桃子”就更好了。为什么讲这个?因为站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角度,查处围标串标风险巨大、牵扯利益众多,一不小心就引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办案人员承受的不仅是上级的质疑,而且还会赌上自身的“职业生涯”。具有坚定意志将围标串标一查到底的执法人员,千载难逢~这是讲办案部门的行政意志。

    再讲查案手段。作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就是一个行政部门,和公检法的查案能力根本不能比。办案是最讲究的一件事情:
    怎么发现案件线索?发现线索怎么收集?收集线索后怎么整理和分析?形成办案思路后怎么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怎么调查、怎么做笔录、怎么形成证据锁链?证据收集完善后怎么定性?定性后又怎么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怎么罚、罚多少?会不会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后又怎么应对?
    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摆在办案部门面前。

    我讲以上这些,就是我的切身体会,也许可以回答论坛某些老前辈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视为围标串标”规定的疑问。

    对四十条,我拍手称快!
    另:四十条不能规定“其他”情形,不能赋予评标委员会对围标串标“其他”事实的认定权,因为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法,更是犯罪,《刑法》是有围标串标罪的。估计这就是四十条没有“其他”兜底条款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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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8#
发表于 2012-4-5 11:31:30 |只看该作者
2005年至2006年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主要信用信息(批评处罚类)
涉及到的处罚有:
投标中有串标行为;
投标中业绩、人员与其他单位重复,且不能提供原始证件;
串通投标;等等

该公开文件中,只是简述了违反事实,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事实,但是据我所知,其中有两家公司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就是因为他们的投标文件中将有公证的法人授权书放串了,所以被处罚“通报之日起2年内不得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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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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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2-4-5 15:09:49 |只看该作者

回 16楼(歌者乐山) 的帖子

[s:125]歌者乐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深入,难得一见!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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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20#
发表于 2012-4-10 10:48:26 |只看该作者
为切实维护我省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今年上半年,省监察厅、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我省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整治,依法处理了一批违法违规的投标企业及个人,并将相关情况在8月上旬召开的“湖北省招标投标‘诚信与规范’警示教育会”上进行了通报,其中对一起重大招投标违法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两名涉案当事人分别受到了刑事处罚。

       两名涉案当事人事发松滋市王家桥等四乡镇“兴地灭螺”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围标串标”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浠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已作出了刑事判决。现将相关案情及处理结果简介如下:

       2010年初,被告人周某得知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有土地整理项目,便找到被告人程某商定,由周某出钱,程某出面组织公司“围标”。同年10月15日,湖北省松滋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北天旺招标有限公司将松滋市王家桥等四乡镇“兴地灭螺”工程土地整理项目分为七个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被告人程某遂组织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进行投标报名,后周某从其妻的建行卡上,向十家公司账户各打入保证金60万元。后经抽签,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分别入围该项目第1、2、3、4、7标段,周某先后汇款7万元给程某用于向各公司经手人支付购买标书、资料费、出场费等费用及个人好处费,并找到薛某制作好五家公司的标书,交给五家公司盖章并投标,后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得第2标段,中标金额282.2万元。
       此案由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周某、程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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